2010-09-02 09:43:51Discipline

未違意願

又來了"未違意願"

有位三歲女童被人用手指 吸管及眼鏡架性侵

一審二審都認為女童曾哭喊不要

這就已經違反女童意願

所以分別判4年6個月以及7年2個月

案子進入最高法院

法官認為女童的證詞無法證明有違反意願之實

發回更審 還要求二審重新調查

看是不是涉及行責較輕的與未滿14歲男女性交罪

哈~~有夠可笑的

一審判4年6個月

二審依加重強制性交判7年2個月還要接受強制治療

最高法院居然發回更審

說是女童的證詞無法證明她不要被性侵

還要看是不是用較輕的罪行

一個三歲的小孩說不要就是不要

你以為跟有些成年人一樣嗎

說不要就是要喔

還是說要一個三歲的小孩說出一篇大道理

靠~~又不是妖怪

之前六歲女童被性侵

法官說女童沒有反抗所以沒有違反女童的意願

現在就是被性侵的是活該也很爽

因為沒反抗

那天你們這些人被強暴或是雞X也被認定未違意願時

我在給你們拍拍手

又或者你們其實喜歡那種的

例如戀童 SM甚麼的

所以覺得小孩都愛被性侵

而遇到小孩被性侵的案子就都用未違意願來判決

不知道你家小孩說不要時你會不會強迫她

因為"不要"不代表拒絕是貝

這就是你們這些掌握判生判死的人所認為的

有病的到底是誰

到底是誰該接受治療

是你們這些人

還是那些犯案的人

又或者是我們這些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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