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9-02 09:43:51Discipline
未違意願
又來了"未違意願"
有位三歲女童被人用手指 吸管及眼鏡架性侵
一審二審都認為女童曾哭喊不要
這就已經違反女童意願
所以分別判4年6個月以及7年2個月
案子進入最高法院
法官認為女童的證詞無法證明有違反意願之實
發回更審 還要求二審重新調查
看是不是涉及行責較輕的與未滿14歲男女性交罪
哈~~有夠可笑的
一審判4年6個月
二審依加重強制性交判7年2個月還要接受強制治療
最高法院居然發回更審
說是女童的證詞無法證明她不要被性侵
還要看是不是用較輕的罪行
一個三歲的小孩說不要就是不要
你以為跟有些成年人一樣嗎
說不要就是要喔
還是說要一個三歲的小孩說出一篇大道理
靠~~又不是妖怪
之前六歲女童被性侵
法官說女童沒有反抗所以沒有違反女童的意願
現在就是被性侵的是活該也很爽
因為沒反抗
那天你們這些人被強暴或是雞X也被認定未違意願時
我在給你們拍拍手
又或者你們其實喜歡那種的
例如戀童 SM甚麼的
所以覺得小孩都愛被性侵
而遇到小孩被性侵的案子就都用未違意願來判決
不知道你家小孩說不要時你會不會強迫她
因為"不要"不代表拒絕是貝
這就是你們這些掌握判生判死的人所認為的
有病的到底是誰
到底是誰該接受治療
是你們這些人
還是那些犯案的人
又或者是我們這些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