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工傷保險條例修正介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於20101220日發佈《國務院關於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並訂於201111起施行。新《工傷保險條例》主要作了以下幾處修改

一.      擴大工傷保險適用範圍

除現行規定的企業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應當依照規定參加工傷保險。這一規定進一步擴大了工傷保險制度覆蓋的職業人群,有利於發揮社會保險的大數法則優勢,有利於保障這些職業人群的工傷保險權益。

本項修改內容是對工傷保險參保範圍的修改,進一步擴大了工傷保險參保的範圍,將原條例中規定的兩大類參保單位擴大到了八類參保單位,今後在條例中規定的此八類參保單位均可參加工傷保險、分擔企業用工風險,同時此八類單位的職工發生工傷後,均可統一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享受相應待遇,有力地保障了各類單位職工在因工作受傷後的基本救濟。對於適用範圍的規定,進一步加大了對公民權利的平等保護,掃清了制度保護的死角,彰顯了工傷保險的社會保障職能。

 

二.      調整工傷認定範圍

l          擴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範圍,將上下班途中的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事故傷害,以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都納入了工傷認定範圍,同時對事故作了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限定,這個限定意味著上下班不一定都算工傷;

l          調整了不得認定工傷的範圍,刪除了職工因過失犯罪、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導致事故傷害不得認定為工傷的規定,增加了職工因吸毒導致事故傷害不得認定為工傷的規定。

本項修改內容體現了《條例》的與時俱進,且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將會得到更大程度的維護。

 

三.      簡化了工傷認定、鑑定和爭議處理方式

l          增加了工傷認定簡易程式,規定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l          明確了再次鑒定和復查鑒定的時限按照初次鑒定的時限執行;

l          取消了行政復議前置程式,規定發生工傷爭議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項修改內容另一個比較人性化、合理的制度設計,是增加了關於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工傷醫療費支付的規定,優先保障工傷醫療。對於工傷職工而言,發生工傷後得到積極的治療和康復是最為重要的,治療是否得到充分的保障,關係到工傷職工勞動能力損失的程度,甚至直接關係到工傷職工及其家庭今後的生存問題,這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工傷職工的基本醫療需求。。關於工傷治療費的保障機制,有利於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得到最大程度、最及時的恢復,實現了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統一。

 

四.      提高工傷保險待遇標準

l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調整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

l          同時,為了避免工亡職工與傷殘職工待遇相差過大,也適當提高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

 

舊《條例》

新《條例》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一級傷殘為24個月工資;

一級傷殘為27個月工資;

二級傷殘為22個月工資;

二級傷殘為25個月工資;

三級傷殘為20個月工資;

三級傷殘為23個月工資;

四級傷殘為18個月工資;

四級傷殘為21個月工資;

五級傷殘為16個月工資;

五級傷殘為18個月工資;

六級傷殘為14個月工資;

六級傷殘為16個月工資;

七級傷殘為12個月工資;

七級傷殘為13個月工資;

八級傷殘為十個月工資;

八級傷殘為11個月工資;

九級傷殘為八個月工資;

九級傷殘為九個月工資;

十級傷殘為六個月工資;

十級傷殘為七個月工資;

修改後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比原條例規定的標準有了很大提高,從全國範圍來說,新標準基本上是原條例規定標準的近二倍,在某些地區增加的幅度就更大,大幅度提高工亡補助金標準,是對社會公平原則的回應,縮短了工傷保險補償與侵權損害賠償之間差距。有力地保障了工亡職工家庭的基本生活。

 

五.      減少了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待遇專項內容、增加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待遇項目等

l          將原來由用人單位支付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住院伙食補助費和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改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l          為了加強工傷預防,從源頭上減少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決定將工傷預防費用增列為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項目,主要用於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同時,為加強對工傷預防費的管理,保證專款專用,真正發揮預防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發生的作用,決定規定工傷預防費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衛生行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規定。

本項修改內容將住院伙食補助金以及外地治療的交通費、食宿費支付主體的主體變更為工傷保險基金,保障了工傷職工的權益得到及時的落實,降低了風險,並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參保單位的負擔,分散了參保單位的用工風險。並且也有利於保障工傷職工的權益,大大降低了工傷職工因此類費用而與參保單位衝突的風險。

 

案例說明:

(1)       200712月,南京某飯店夜班廚師張力下班後,與幾位同事到單位對面的小飯館吃宵夜。飯後回家途中,張力被一輛報廢的大貨車撞傷,經認定為5級傷殘。張力是否能申請工傷賠償?

Ans:單位認為張力已經下班,還在外吃了飯,不應該算工傷。張力訴至勞動保障部門,其工傷賠償被認可,獲得了14萬元賠償。理由為張力下夜班後,順路吃完飯回家,完全可以認定為工傷。

 

(2)       若張力與幾位同事到單位對面的小飯館吃宵夜,在外醉酒,飯後回家途中,張力被一輛報廢的大貨車撞傷,經認定為5級傷殘。張力是否能申請工傷賠償?

Ans:張力下班後,專門赴非回家途中的飯局,如果受傷,按照規定就不能算工傷了。

 

(3)       某鋼鐵公司經理毛先生到廣西等地協調發車事宜,200884日毛生生在廣西辦完發車業務後,回賓館休息。外輪代理公司相關業務人員得知毛先生出差到此地,于當晚930分打電話邀約毛先生到當地娛樂場所,毛先生接客戶電話後,應邀約前去。毛先生到後5分鐘,突然口吐白沫,不省人事,隨即送往醫院搶救,經搶救無效于當晚1040分猝死。毛先生是否能申請工傷認定?

Ans:當晚應邀與客戶洽談的正是毛先生需要辦理的業務,雖然是晚上,且是在娛樂場所,但因在外工作期間環境的特殊性,因為工作時間與工作地點隨著工作原因的延伸,當地勞動保障部門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的規定,認為應視同為工傷。

 

(4)       某公司20041月,安排年度工作總結會議五天,最後一天安排為旅遊活動;小建在爬山途中又是唱歌,又是蹦跳,一不留神從山上滾了下來,導致腰部嚴重受傷。在旅遊活動中發生意外能否算工傷?

Ans:旅遊活動不涉及工作,而主要是企業給予職工的一種福利;因此旅遊活動中發生的意外傷害不屬於工傷範圍。

 

(5)       若公司別安排了一天時間不上班,舉行籃球友誼賽。在賽中小建在對抗中受傷,導致左膝韌帶斷裂。這種情況能否認定為工傷?

Ans:小建積極參加公司舉辦的籃球友誼賽,可以說是積極工作的表現。小建為此受傷,應該說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因為工作原因而受的傷,應該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