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設立登記
工廠設立所需文件:
工廠登記-廠地面積達一百平方公尺以上,或廠房面積達五十平方公尺
以上,或電力容量、熱能達2.25千瓦 以上之廠房需辦理工廠登記。
1 免辦工廠登記之條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免辦工廠設立登記)
o 屠宰業或僅從事冷藏、冷凍、修理、維修及安裝業務
o 廠地面積未達一百平方公尺或廠房面積未達五十平方公尺
o 電力容量、熱能(馬力與電熱之合計)未達2.25千瓦
2 申辦機關:工廠所在地之縣(市)政府
3 申辦說明:
3.1 取得廠房
3.1.1 方式一:自地(租地)建廠
向各工業區管理處購買土地或租用土地,並於該土地上建廠,
待完成建廠及堪驗合格後,由縣(市)政府核發廠房使用執照;
檢附廠房使用執照向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廠房
取得合法廠房所有權狀後,再引進相關機器設備並於完成
試車後開始營運前依下列工廠設立登記步驟申請工廠設立登記
3.1.2 方式二:現有房屋作為工廠使用
如房屋建築物使用執照用途非工廠使用,依法先變更該用途後
再依下列工廠設立登記步驟申請工廠設立登記
3.2 工廠設立登記步驟:
3.2.1 步驟一:向環保局申請核發符合環保法規證明文件
甲、 預定申請日期:取得主管機關核准公司設立登記後
乙、 受理方式:臨櫃或郵寄
丙、 應備文件:
項號 |
書 件 名 稱 |
說 明 |
一 |
工廠登記申請書。 |
一、各項申請書件之紙張大小,以A4尺寸為原則。 二、書件份數原則上為3份(從事較高風險之產業類別17 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18 化學材料製造業、19 化學製品製造業為8份),惟各主管機關可視實際需要酌予增減,並於申請書上註明。 |
二 |
建築物配置平面簡圖及建築物面積計算表。 |
一、建築物面積以使用執照登載面積為準,如所附建物面積計算表之面積小於使用執照登載面積時,應另檢附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二、設廠如屬訂有設廠標準者,應檢附符合設廠標準規定之作業場所配置圖。 三、非屬從事較高風險之產業類別17 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18 化學材料製造業、19 化學製品製造業,其申請工廠登記之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達500平方公尺以上者,於核准工廠登記時副知建管及消防機關。 |
三 |
如為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應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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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符合用途之使用執照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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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工廠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工廠負責人如為華僑或外國人,應檢附在台設定居所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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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惟如屬環保法令規定管制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者,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水污染防治、空氣污染防制、廢棄物清理等類別分別檢附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出具之各項核准或許可證明文件。 |
於政府開發且設置污水處理廠之工業區內設廠者,應檢附工業區管理機構核發之廢(污)水聯接使用或同意自行排放之證明文件。 |
七 |
屬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產品,應檢附該法令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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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製造流程圖(含原料(量)、設備、產品(量)及可能涉及達管制量之危險物品(量)等)。 |
一、從事較高風險之產業類別17 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18 化學材料製造業、19 化學製品製造業申請工廠登記時須檢附。 二、特定區管理局(處)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工業單位)核准工廠登記前,邀請消防單位、環保單位、建築管理單位及屬政府設置之工業區服務中心等共同會勘(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或相關產業公會代表參加),各會勘單位本於權責審查。 三、特定區管理局(處)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工業單位)於核准登記時,將確認之工廠登記申請書及製造流程圖函送消防單位、環保單位、建築管理單位、勞動檢查機構及屬政府設置之工業區服務中心,作為執行有關業務參據。 四、勞動檢查機構於執行業務時發現營運現況與製造流程圖不同時,應主動通報特定區管理局(處)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由工業單位轉知府內消防、環保單位,如涉及建築管理者時應通報建管單位)處理。 五、特定區管理局(處)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工業、消防、環保及建築管理單位)於執行業務時發現營運現況與製造流程圖不同時,應主動相互通報及函知勞動檢查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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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附註:「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九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行為前檢具用地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
前條第一項及前項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之內容、申報時機、應檢具之文件、評估調查方法、檢測時機、評估調查人員資格、訓練、委託、審查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守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同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違反第9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按次處罰。 |
丁、 其他:
i. 環境影響評估報表/說明書定稿本
ii. 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許可證影本(含首、次頁)
iii.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准予備查函件影本/廢(污)水排放
許可證影本
iv. 土壤污染檢測資料備查函影本
v. 環境用藥(製造/輸入)許可證
3.2.2 步驟二:申請工廠登記
甲、 預定申請日期:取得環保證明文件後
乙、 受理方式:臨櫃或郵寄
丙、 應備文件:
i. 經濟部核准函或市政府核准函
(以上須加附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
ii. 負責人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印於A4紙張)
iii. 建築物使用執照或合法房屋證明
iv.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於當地市公所申請)
v. 建物測量成果圖
vi. 建築物配置平面圖、建築物面積計算表(計算式)
vii. 建物登記謄本
viii. 地籍圖謄本(地政事務所申請)
ix. 土地登記謄本
x. 環保局核准文件正本
xi. 連接使用證明或納管證明(若在有污水處理廠之
五股、土城、林口工業區內設廠)
xii. 特許文件:(中、西、農)藥製造、含藥化粧品色素製
造業、石油煉製藥、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業
度量衡器製造業、機械設備製造業(槍、砲、彈、刀)、
醫療器材製造業、預錄式光碟製造業。
xiii. 產品製造流程圖及作業場所平面配置圖
【訂有設廠標準者: 食品工廠(如:製酒、礦 泉水、
便當餐盒)、化粧品、醫療器材、
藥物製造、動物用藥、農業用藥、環境
衛生用藥、爆竹煙火、飼料工廠】
xiv. 自來水費單
工廠在台北市設立地點注意事項:
建築物使用執照所標示之使用用途,應與申請營業項目用途相符。
( 如註明店舖、一般零售業、辦公室、一般事務所等 )。
建築物使用執照所標示之使用用途與申請營業項目用途不符時
( 如註明住宅、集合住宅等 ),須符合下列核准條件:
(1) 分區使用用途為住三以上;
(2) 面臨八米以上道路 (使用分區為商業區者不受限) 。
證明文件:
(1) 分區使用證明
(2) 使用執照平面圖
(3) 建物謄本
(4) 配置圖
(5) 平面圖
(6) 地籍圖
(7) 套繪圖
台北市「住三」申請辦公室限制:
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100平方公尺者,應臨接寬度6公尺以上之道路;
營業樓地板面積100平方公尺以上、未達500平方公尺者,
應臨接寬度8公尺以上之道路;營業樓地板面積500平方公尺以上者,
應臨接寬度10公尺以上之道路;臨接道路寬度6公尺以上,
未達8公尺者,限於建築物直接面臨道路之第一層設置;
臨接道路寬度8公尺以上者,限於其地面層以上總樓層數
三分之一以下樓層設置。
工廠在新北市設立地點注意事項:
證明文件:
(1) 分區使用證明、建物謄本
(2) 建築物使用執照
建築物使用執照用途相准予登記,用途不符應辦理
台北縣建築物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許可:
建築物使用執照所示之使用用途與申請營業項目用途相符
(如註明店舖、一般零售業、辦公室、一般事務所等)。
(證明文件:建築使用執);用途不符(如住宅、集合住宅等)
應辦理台北縣建築物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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