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有效期限
1.本票文具店就買的到!
2.請看下列收本票要注意的事項!
3.不是請求法院設定不動產,是進行法律程序本票裁定後查封不動產後拍賣!法院不會幫你設定不動產!
4.如果要設定不動產,是要你要借朋友錢之前先設定好了,在借朋友錢如果沒還錢直接進行求償拍賣!
5.本票有效期限三年,民事訴訟求償15年,如果過了15年才會失效!
6.如果你本票裁定後,並不會造成債務人信用不良,債務人一樣能跟銀行來往!
7.法院並不會主動強制債務人還錢法院是被動的,是你要提出證明例如債務人有房子、土地、薪資,然後你向法院申請查封,法院才會進行查封!
8.押手印一樣有法律效力,如果債務人異議可要求驗指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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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本票要注意的事項
收受本票是為了將來能取得金錢的償還,假使借款人能按約定拿錢來贖回本票,一切都相安無事,然而借款人如果到了清償日仍不見蹤影,無論您用盡各種方法都找不到人,這時候最好的方法就是趕緊將本票送法院做本票裁定,再將借款人的財產拍賣來求償。然而,經常發現有民眾疏忽了以下二項關鍵點,而造成討不回錢的遺憾:
1.票上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2.一定之金額:塗改,則本票無效。
3.發票的年月日:年、月、日三者缺一不可,且涉及發票人的行為能力是否具備的認定。
4.載明「無條件擔任支付」字樣。
5.發票人簽名。
二.本票裁定有三年的時間限制:
本票求償最佳的方式就是,送法院申請本票裁定後,直接聲請將發票人的財產拍賣。但請您留意必須在本票到期日的三年內(若未填到期日,則在發票日後三年內),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否則逾期票據的討債,恐怕得花費您不少的時間及訴訟費,還不見得能追回錢。
實務上,為了避免將來以本票裁定求償債權時,因本票記載的小疏忽,而有無法求償的情況發生,以下注意事項您不可不知:
1.發票日一定要填寫,到期日盡量不填寫:即所謂「見票即付」型的本票,好處是一發現借款人財務有不正常的狀況,如倒會、利息拖欠、跳票等,可立即聲請本票裁定,以確保最早取得債款。
2.金額有無錯別字或塗改現象:金額若有錯別字或塗改現象,則本票無效。
3.付款地、身分證統一編號有無填寫:將來本票裁定求償時,付款地關係到申請的管轄法院為何。
4.留下發票人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5.發票人是公司行號:如果發票人是公司行號,必須大小章都要蓋齊,並填上統一編號,甚至當場驗看證明文件。
6.保證人最好和發票人共同簽發:以增加求償對象。
7.約定利率填寫:利率約定如果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六,利率記明在本票上,沒填寫的話就沒有利息。
相關補充
(一)執票人的追索權可能尚未罹於消滅時效。且不得以時效作為抗辯理由。
1.依票據法第22條1項規定,票據權利對本票之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而您說89年3月時簽發該本票,期限到93年3月為止。那也就是,該本票的「到期日」應該是93年3月的某日,如此從93年3月起算三年,要到96年3月才會罹於消滅時效。
2.況且,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係非訟事件,法院不作實體審查。而消滅時效是實體事項,就算實際上票據權利罹於消滅時效,為本票裁定之法院也不進行審查。所以你用這種消滅時效作為抗告理由,一定會被駁回。
(二)你有在本票簽名,那就會成為票據債務人(共同發票人、票據保證人或背書人)。
如上所述,該本票的票據權利自到期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那現在已經過2年多了,既然對方要求你重新開一張本票給他,而你不願意,他當然要趕快行使票據權利阿,所以他才去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嚕。
1.既然你當初在該本票上也有簽名,如果你是在「本票正面簽名」,那就是共同發票人,依票據法第5條2項規定,你要與父親連帶負責,所以你也是票據債務人之一,那對方依票據法123條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基本上是合法的,你就很難找到理由提抗告。
2.本票也有「票據保證」的制度(票據法第124條規定準用),如果你當初簽名有加「保證人」字樣,那你就是發票人(你父親)的保證人,也就是票據債務人之一嚕。但票據法第123條所規定的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文義解釋僅限於對「發票人」才可,所以呢,如果你是本票保證人,得以裁定違反票據法第123條為理由,提出抗告。(當然,如果你是前述的共同發票人,那這個抗告理由就行不通了)。
3.如果你是在本票「背面簽名」,那你就是「背書人」。而票據法第123條所規定的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文義解釋僅限於對「發票人」才可,如果你是「背書人」,得以裁定違反票據法第123條為理由,提出抗告。(當然,如果你是前述的共同發票人,那這個抗告理由就行不通了)。
(三)對方會聲請強制執行,查封你的財產取償。
既然對方已經去聲請本票裁定執行,那他將來一定會確實聲請強制執行,然後查封你的財產(動產、不動產),一次完成求償動作。如果你有收入,也可以聲請扣薪最高1/3求償,直到完全清償為止。
(四)你有在本票簽名,那就會成為票據債務人,抗告理由要看你當初是如何簽名。
1.本票也有「票據保證」的制度(票據法第124條規定準用),如果你當初簽名有加「保證人」字樣,那你就是發票人(你父親)的保證人,也就是票據債務人之一嚕。而票據法第123條所規定的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文義解釋僅限於對「發票人」才可,所以呢,如果你是本票保證人,得以裁定違反票據法第123條為理由,提出抗告。
2.本票也有「票據背書」的制度,如果你是在本票「背面簽名」,那你就是「背書人」。而票據法第123條所規定的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文義解釋僅限於對「發票人」才可,如果你是「背書人」,得以裁定違反票據法第123條為理由,提出抗告。
3.如果你既不是「本票保證人」也不是「本票背書人」。你在「本票正面簽名」,那你就是「共同發票人」,那麼上揭1.2的抗告理由是不能成立的,你提出的抗告會被駁回。
參考資料來源:
http://tw.myblog.yahoo.com/jw!DAJ2BkGYER5MBp00rEkTFA--/article?mid=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