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1-22 14:49:55賀成交Kevin

捐地抵稅 不能以公告地價16%算扣除額4)

自由時報 – 20121122 上午4:28〔記者項程鎮、張舒婷/台北報導〕

「捐地抵稅」即日起不能以公告地價十六%扣除所得稅!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天作出釋字第七五號解釋,宣告財政部規定實物捐贈抵稅比例,因無法律授權而違憲。例如現行捐地避稅案件,民眾未能提出購地成本時,財政部統一以土地公告現值的十六%計算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的規定,昨天起不能再適用,理由是違反憲法第十九條的租稅法律主義,財政部應修改稅法,或以稅法明確授權的行政命令來規範。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許慈美表示,尊重大法官的解釋,會加以檢討改進;至於要修法或頒布解釋令,還要再討論,目前比較傾向直接修法。

由於不少民眾購地捐給政府,以達避稅目的,其中最受爭議的是「既成道路」補償問題,也有人到處買便宜土地捐給政府抵稅,澎湖縣望安鄉即有不少案例。財政部為避免不肖民眾居間獲利,從九十四年起,以土地公告現值十六%計算所得稅扣除額,王姓等二十三位民眾認為不公平,提起行政訴訟敗訴後,聲請釋憲;未來王姓等民眾可依釋憲結果,向行政法院聲請再審。

大法官會議指出,財政部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的台財稅字第09404500070號令,及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台財稅字第09504507680號令等行政規則,硬性規定民眾未能提出購地成本時,只能以一定比例抵稅的規定,並不適當;不過本案雖被大法官會議認定違憲,但有五位大法官持不同意見,另有三位大法官提出協同意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