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2-29 14:27:10文文

加強徵信法制建設任重道遠

加強徵信法制建設任重道遠

日前,央行制定了《支付信用信息管理辦法》,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對支付信用信息的採集、加工、使用等行為進行了規範,這是央行加強支付信用信息管理,改善支付信用環境,推動徵信立法的又一有力舉措。

立足國情,在徵信實踐的基礎上積極推動徵信立法工作,為徵信業的發展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一直是人民銀行徵信管理工作的重點。2005年8月,《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的頒布和實施,規範了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運行,保護了個人合法權益和信用信息安全,為更高層次的徵信立法提供了實踐基礎;同時,人民銀行進行了大量徵信立法理論研究工作,對徵信立法的目的、原則、要調整的範圍及要解決的主要問題進行了深入研究,廣泛徵求了國內外專家的意見,目前正在修改完善《徵信管理條例》(代擬稿);此外,2006年7月,央行還就《企業信用信息數據庫管理辦法》向社會徵求意見。

徵信法規是規範徵信活動主體權利義務關係的有關法律規範的總稱。從各國經驗看,完整的徵信法規體系一般包括兩部分:一部分是關於徵信業管理的法規,其調整對象是徵信機構和全社會的徵信活動,主要目的是依法規範徵信機構運行及其管理,促進徵信業健康發展,維護國家經濟信息安全和社會穩定;另一部分是關於政務、企業信息披露及個人隱私保護的法規,其調整對象是政府部門、企業和個人,主要目的是提高信息透明度、實現信息共享,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不受侵害。在個人徵信系統完善和發達的國家,如美國,第一部直接針對個人徵信的法律是1970年頒布的《公平信用報告法》,此外涉及徵信業務的法律還有包括《信息自由法》、《平等信用機會法》、《公平債務催收作業法》等16部法律支持和規範徵信活動。

與此相比,儘管央行推進徵信立法進程對促進我國徵信業健康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法律的缺失仍然是制約我國徵信系統發展的最大問題。尤其是近年來,我國在徵信領域的建設取得了快速進展,全國統一的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已經順利建成,截至2007年10月末,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共收錄了企業及其他組織1277.18萬戶,其中561.18萬戶有信貸記錄;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共收錄自然人達5.90億,其中有信貸記錄的超過9641.0萬人;與此同時,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信息採集的範圍和信息服務的範圍也在逐步擴大,目前信息採集範圍已拓寬至企業參保信息、電信繳費信息、法院訴訟判決信息和執行信息、企業住房公積金繳費信息以及企業環保信息等等。

在此形勢下,我國徵信活動的不斷擴大和深入,使加強和推進我國徵信法規建設和制度建設的迫切性日益凸現。法律界人士表示,目前我國的法制建設逐步走向成熟,各種法律法規隨著社會發展和經濟建設需要應運而生,但徵信立法工作仍然滯後。主要表現為:儘管我國在《民法通則》、《合同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規定了誠信守法的法律原則,在《刑法》中規定了對詐騙等犯罪行為的處罰,但缺少與信用制度直接相關的立法,特別是《徵信管理條例》目前還遲遲沒有出台;實際操作中大都按照部門規章來運行,立法層次還不夠高;另外,對於現有的信用中介、評級公司等徵信企業無完備的法律法規和行業規範約束,對其經營行為,也無促使其發展的制度框架,這些問題的存在極大地制約了徵信活動的開展。

有關專家指出,此次發佈的《支付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與去年發佈的《企業信用信息數據庫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在政府開放必要的企業和個人資信信息與數據方面,界定政府信息數據的開放與保護國家秘密的關係、企業信用數據的開放與保護商業秘密的關係、個人信用數據的開放與保護個人隱私的關係等方面予以了明確,從而將有助於徵信數據的收集和應用。但我們也必須意識到,加強我國徵信法制建設依然任重道遠,當務之急是要通過加強對國際徵信立法經驗和徵信市場的調查研究,積極推動《徵信管理條例》盡早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