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11-30 03:05:27hlw313

法院醫療糾紛案例1



(一)、未遵守醫療程序:

(1)25年上字第6925號判例要旨:上訴人充當醫生,於決定施用手術之際,對於病人某乙之心肺各部有無病狀,未予嚴密檢查,率為施行全身麻醉,致某乙體力不支,僅五十五分鐘氣絕身死,自不能免除業務上過失致人死之罪責。

(2)46年度台上字第67號裁判要旨:患者如為白喉須注射血清時,無論曾經注射過及一年內未注射過,均以先作反應試驗以決定能否注射該抗白喉血清,方可減少危害,此為各醫院及醫學院覆函一致所公認。被告等對於死者注射抗白喉血清時,又一再以爭取時效未作試驗逕予注射為辯,則被告等對於死者逕予注射該抗白喉

(3)79年度台上字第2987號裁判要旨:醫師為從事醫療業務之人。原應注意並能注意六十七歲之老婦人,其因腸阻塞手術後有許多併發症,應為萬全準備始可診斷治療,不宜貿然進行此項手術,其為情況緊急為許黃雪手術後,須於手術後適時將之轉至設備完善之醫院治療,依其情形又非不能注意,竟疏於注意,未為轉院,致老婦人病情惡化而仍未及時判斷發現,延至四日後始將之轉入省立台中醫院急救,經檢查診斷發現已有腹脹、腹膜炎、敗血症,必須使用人工呼昅及從中央靜脈注射加護醫療,嗣再手術,由郭醫師開刀時發現腸內敗壞壞血破裂現象,將污穢物引出,但已醫救乏術,住院至二週後自動出院,並在出院日下午,因腸阻塞、部分腸壞死現象及敗血症休克死亡。

(二)病歷不詳細嚴謹:

51年度台上字第1049號裁判要旨:上訴人身為醫師,為急診號之病人治病,竟對病歷率為記載,其診斷之不詳細,可以概見,診斷不詳盡,處方自難準確,又奚得謂無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