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7-31 21:31:04狗骨頭

台商投資中國 請自求多福


中國自改革開放後,其市場的經濟利益儼然形成一股擋不住的潮流,台商在中國的人身安全向來被列為投資者的考量因素之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二日,中國國務院透過新華社終於公布「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共卅一條,且分別就台資企業定位、台資適用法律、申請設立、投資形式、國民待遇、優惠政策、台商人身安全保障,以及糾紛解決等全方位,列出具體細節規定。今年六月中旬,多位台商卻於立法院指證歷歷,控訴他們在中國投資遭到惡意侵吞、掏空、綁架,甚至慘遭拘禁。

該細則公布之初,無不被視為台商的保護大傘,甚至被解讀為台商投資中國的利多。豈料,「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只不過是投資者的參考手冊。

根據海基會的統計數據顯示,台灣每年前往中國的人數超過三○○萬人次,對中國的投資,保守估計至少超過數百億美元,且長期居住中國的台商估計約為四○至六○萬人。近幾年來,台商在中國的人身安全、投資權益、財產保障,正是台灣政府在兩岸經貿交流上,不斷呼籲中國重視的課題,而中國國家主席胡錦濤也曾指出:「台商的任何問題,我們都會盡力解決」。

不過,對中國政府而言,台商也是中國人,在某種程度上台商視同中國人民,依據中國的刑法,台商及其公司一旦遇上糾紛,必須在「人民地方法院」解決,所以台商極有可能在中國被判刑入獄,而非遣送回台審理。再者,中國公安在偵察案件的過程中,當事人是不允許聘請律師,只能在開庭審理時由律師進行辯護,因此在羈押偵訊過程中,台商的人身安全毫無保障。

此外,據消息人士指出,中國地方政府吸引台商與外資最常見的手法,就是一開始在當地頻繁舉辦各類招商說明、配合媒體報導,並強調當地政府絕對是奉公守法、工作效率甚高,只要一有台商前往當地考察,必定奉為上賓,更極力配合,待台商一簽下合約後,這時有的地方政府開始改變態度、需索無度,要求台商繳交各項費用,有的地方政府更明示、暗示要求台商匯錢進來、擴大投資,倘若台商拒絕地方政府的「需求」,便開始在行政流程上刁難。

雖然「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第六條明訂,「台胞投資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適應,符合產業政策和投資導向,比照適用關於外商投資的規定」,應不受地方政府的各種限制。但是依據該實施細則,地方政府可判定此一投資項目,非中國希望的產業政策和投資導向,因此該台商在中國投資極有可能無法「比照適用關於外商投資的規定」,而嚴重一點的就直接讓台商血本無歸。

倘若受害台商向有關當局提出指控,其結果多半換來心理上的二度傷害。其因在於「中國民法通則」第六條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

對此,陸委會高層氣憤點出,「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只是中國政治的宣傳品,向來「領導人指示」比「政策」重要,而「政策」又比「法律」具有效用,根本就是土匪國家,完全不講道理。

另外,最受台商痛斥的地方就是,中國《憲法》強調,不論是台胞個人或是台資企業的財產,都只保護「合法」的財產。再者,中國《刑法》第一章,危害國家安全罪內,各條罪名都可以併處沒收財產,且中國《刑法》第一章明定,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其第五節,金融詐騙者,可以併處沒收財產。

尚有,中國《刑法》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其第六節,危害稅收微管罪者,可以併處沒收財產。由此可知,中國人不僅法治觀念淡薄,對於人民的財產保障也相對較低,因此只要中國當局認為有打壓必要,即可用各式各樣的理由羅織罪名判定,而台商的財產便可全數充公。

在中國法治不彰情況下,受騙、受害的台商投訴無門,甚至有些台商在經貿糾紛發生時放棄訴訟方式,寧可事先在合約納入仲裁條款,經過中國的仲裁委員會仲裁後獲得勝訴,但台商最後還是得向人民法院聲請執行仲裁裁決,若是當地法院刻意保護地方拖延裁決,或是中國地方政府干預法院民事執行案件,台商在中國取得的勝訴仲裁裁決根本毫無作用。

台商在中國受到的不公平待遇是海基會最常接獲投訴的部分,但是雙方沒有互設辦事處,更沒有官方人士互相派駐服務自家人民的現實狀況,而中國又拒絕兩岸恢復協商,更不願與台灣簽訂「台商保護協定」,海基會唯一能做的也只是介紹熟悉中國法令的台灣律師,到中國協助辯護。

因此,陸委會副主委邱太三只能說,中國的確有很多投資發展機會,但是在下決定前往中國投資之前還是要再三考慮,畢竟人治社會的情況下,台商在中國有太多未知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