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7-06 23:52:52小颱風

真實活在這裡的小颱風

            

  最近很忙~忙到嘴唇咬傷也沒時間就診。最高紀錄連續兩天沒睡,不眠不休的翻閱整理半世紀以來的糾葛。不是法律出身的我,憑藉著一些多年來累積的法學常識與一股強烈的正義感與疼惜同胞的心,不敢辜負老人家的期盼,全力以赴!(感謝主我已理出強而有力的法條可以談判!並已和律師確認可行性百分百,請為我的身體和安全禱告!)

  以前政府鼓勵私人興建市場,市場內的老攤商們在面臨契約存廢問題,地主易人後將被不合理驅離的命運時。我聽聞後不捨且憤慨。不捨的是這些在一塊土地上辛勤工作年逾七旬的老人家位捍衛工作與生活的辛苦與無助。憤慨的是財團的無情與政府的無能(這麼多年都過去了,為甚麼眾多私人興建市場的土地竟未合理徵收?一句無法可管,全台將有多少相同命運的老攤商及其家庭生計將遭腰斬。我一定要拼這一局,雖然我很渺小,能量有限,但是,我會努力到底~)

  我考慮將另闢一個新聞台將我以前的文章放上來。(議事文章)且要將此事件的始末置頂持續報導。到時需要各方支持,先行道謝!
  小颱風忙到同學從花蓮來看我,我只能偶爾到客廳跟她打招呼(還帶來我的兩個乾女兒)另外高中同學刁蠻公主來看我,也只能把她晾在客廳請大、小王子招待他們。我心卻很坦然,我知道她們懂我的,懂我的心、我的愛,和我的無奈與虧欠。她們甚至頂著烈陽幫我處理一些緊急事件。來,只為相聚。這就是我們的友情。

  刁蠻公主回家後發了一封郵件給我,我甚感動!分享與讀友

  小颱風:

  為了找出以前寄給妳的信的帳號, 我找以前的信箱所有我們的MAIL ,發現了好多的回憶,包含為了處理燕,宜開刀,去花蓮玩,以前教分組班的事。我母親重病及後事的處理……這麼多年的通信還在。等我有空再傳給妳。人生如夢,但好友常在真是一個莫大的祝福。

  在這麼忙的日子中。好好保重,才可以走更遠的路。為彼此在專業的領域上能多加發揮代禱。達成人生的目標。

  八月如果琳要上台北。我們再來計劃一下,讓這些小朋友們見個面。
  真的!再次提醒。不要太忙。注意養生! 有空或有需要來樹林看醫生。
  若老公沒空,請他載妳去埔心車站,昨天到埔心才17分鐘的車程,區間的電聯車才半小時就到樹林了。如果是星期二上午賴醫生的診,我還可以一早帶妳去吃樹林的阿婆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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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蠻公主平安~

謝謝妳,真的!
妳那句好友常在
已在如夢人生的
迷香中 點出
如鑚晶瑩的
真實~

我還在奮鬥中
我想
基督的生命在我裡面
增長
讓我懂得一些所謂的
愛與公義
(妳懂我的,這事件~一群老人們找上我幫忙,我雖不才也只能全力以赴~)
大王子八月就沒課了
到時再一起去遊山玩水
我會帶帳篷去
咱們去露營
好玩又省錢。
致於蚊子問題
應該很好克服的^_^
再聊!
我要去忙了(幾天的通宵達旦,妳知道的…。)

珍重!!

小颱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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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我已經因為大量閱讀與寫陳情函,導致眼睛疼痛,回覆慢時,還請親愛的讀友們多多見諒!你們溫暖的留言,讓我很窩心~真的很感謝!小颱風20080705
台北市古亭市場自治會陳情函字第20080707號

受文者:台北市議會陳副議長錦祥先生貴處
副本 受文者:總統府、台北市市長、台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台北市市場處、台北市建築管理處、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主旨:有關古亭市場攤商權益及市場安全。

一、說明:
1、 古亭市場為一鼓勵私人興建市場,土地易主後攤商權力受損。
2、 新地主隨意以鐵製圍籬圍封部分攤位,擅立公告。
二、陳情:
1、 根據市場處表示古亭市場內有部分土地屬市府土地未取得。
2、 根據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原承租人應有優先購買權。出賣人未先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定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3、 關於契約之存廢。原立約人陳期晉於七十八年間辭世。其繼承人並未立即主張反對之意思。承租人仍為租任貨物之使用收益。合於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租賃契約之默示更新」使以為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4、 據悉地主欲變更為商業大樓。
三、檢舉:
1、 新地主以為市場為己方財產,不顧危安私設圍籬,形同違建。
2、 新地主在私設圍籬上立公告。不合於建築法第八章罰則第九十七條之三「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註:圍籬大小及數量詳附件一)
3、 不知原地主是否已依建築法規定取得建築許可及拆除許可。若無,建築公告及圍籬,擾民、攤商營收受損。屬違規使用,違法。
四、訴求:
(一)、 陳情部分
1、 籲請新地主思考自身合法性。勿任意損害攤商權益。
2、 原地主應出面協調新地主與攤商間之問題。
3、 攤商在不定期契約內可以依法訴請此項土地交易無效。
4、 請陳副議長處能惠與協助為荷。並對之前的協助釐清及法律協助無任感激。
5、 此原為市場用地,亦有一群人在此維生。請都發局慎重思考「雙贏策略」。並此土地尚有糾紛。(詳附件二「陳情函」)
(二)、 檢舉部分
1、 籲請建管處在此「違法使用、有違公共安全」做合理拆除與罰則以維法令之尊嚴。並還人民ㄧ安全空間。
陳請書建議案

受文者:台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副 本:台北市政府市場處
    台北市建築管理處
    台北市市長214438
陳情人:台北市古亭市場股份有限公司古亭市場自治會
聯絡人:
撰 文:
主旨:有關台北市古亭市場易主後面臨拆除重建。
   攤商期政府能保障「一群人在一塊土地或建築物之合理使用權」。
   請 鑒核賜覆!

說明:
一、根據宏德法律事務所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97年度宏律字第九七0六二五號函及赫德工程有限公司公告。
二、根據一。古亭市場全體攤商需於民國97年7月15日騰空攤位。(詳附件圖示)
三、建設公司口頭告知將於近期內強制拆除屋頂。
四、全體攤商中不乏在古亭市場營業逾(或近)半個世紀的老攤商,眾攤商期能會同政府與新買主協商。
五、協調新的契約關係。


內容:
一、攤商非暴民。先前與前經營人陳期晉合作期間甚至犧牲股權之所有只求市場經營之完整(詳股份讓售契約書、收據,及同意書)
二、同意書內有「前貴市場舖位配置失當……為顧全整個市場通盤計劃…願接受貴市場左記配置計畫(附圖)之支配移動…」之高度配合市場經營人之語句(詳五十二年三月同意書)
三、根據「古亭市場租用契約」(民國六十一年三月,民國六十六年十一月一日,及七十二年十一月一日)第五項均明文記載「期滿後乙方得繼續承租」。
四、根據「古亭市場租用契約」(民國六十一年三月,民國六十六年十一月一日,及七十二年十一月一日)第六項均明文記載「甲方如有將本市場轉讓與他人經營時甲方應負責使乙方有優先承租權租期間如乙方無違反本契約時甲方不得收回本市場。」。(因三版本句讀略有出入,故錄自六十一年契約無句讀原始內文。)
五、根據「古亭市場租用契約」(民國六十一年三月,民國六十六年十一月一日,及七十二年十一月一日)第八項均明文記載「本契約期間內,甲方因遵守政府方針應改建本市場建築物時,乙方應暫時遷移指定場所營業,待工程完成後,重回本契約舖位營業,甲方不得異議。」
六、根據五。唯六十六年及七十二年「古亭市場租用契約」第八項增加「但應依甲方另立新租約,屆時甲方不得要求任何費用」內容,有別於六十一年的條約內容。
七、七十四年間因古亭市場推派之自治委員會副會長對於當時古亭市場經營人陳期晉先生提出調漲租金方式有違當時「古亭市場租用契約」第三項精神,提出質疑,反對不合理調漲,捍衛全體攤商權益。商談期間,陳期晉辭世,時正值換約時期,故致衍成其他合夥人與部分堅持合約精神之攤商興訟事實。實為歷史遺憾、巧合與誤會。
八、即便如此,全體攤商數十年來仍主動、持續將租金提存法院,交付經營者。並自行出資整修市場。足顯履約之誠意與善意。


建議辦法:
一、據上所提。期請貴單位協助攤商與新經營者依合約精神見面協商新契約事宜。
二、期請核發建照許可相關單位視古亭市場目前之有爭議狀況下,審慎評估以免造成民怨。
三、「一群人在一塊土地或建築物之合理使用權」是否有其他優於個人契約之法律保障這近百家庭之工作與生存權。期請貴單位相關部門予以協助。
四、老舊建物改建之程序完成前,期請貴單位協議並協助拆除已封圍攤位之所有工程及公告,以正市容並避免影響攤商生計之經營。
五、期盼攤商之遷移是否能於工程已進行至開挖地基時不得已方為之。讓小老百姓損失降到最低。

結論:

攤商不是暴民,只是「一群人在一塊土地或建築物內」辛勤耕耘。為的只是能在自己的國家,讓自己與家庭活得下去的一群善良老百姓。我門不反對改建。但我們擔憂沒有工作的地方、沒有收入,活不下去。我們要的不多,我們只要在這個已經習慣、顧客固定的地方,繼續有一個攤位來賺錢、養家。我們的依據也是半世紀以來的合約精神。期盼政府能幫助我們活下去。


中華民國 九十七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我已經上函總統、市長,市場處等
也開了幾次會,但仍未和地主見面。
這場硬仗,得繼續打!

親愛的上帝,我的阿爸天父~
請祢幫助我能因愛伸張公義。但不要行義過度以致作惡。
讓謙卑和愛充滿我的心,讓驕傲和自以為是離開我的靈。
讓祢的愛和公義在這件事上彰顯。
求幫助我有足夠的健康、體力與智慧來行事。
奉主耶穌基督盛名祈求,阿們!

(悄悄話) 2016-07-20 18:44:14
楊風 2008-07-16 15:34:57

為妳加油打氣
願妳成功
新部落格早日開台

雷爸 2008-07-13 14:13:29

巾幗英雄;偉哉!

版主回應
^^||| 2008-07-14 00:1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