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4-15 16:16:22嘟嘟

教授與吳淑珍

教授與吳淑珍

◎ 張國財

日前,最高法院合議庭對不少教授涉嫌以假發票向國科會等學術機構不實核銷/詐領研究補助經費的案子,做出「教授不具授權公務員身分」、不適用「貪污罪」的認定。教授不實核銷/詐領研究補助經費,是無心之過?是權宜之計?是歷史共業?此處不予論究。吾人感興趣的是,最高法院合議庭標榜的「不具授權公務員身分,不適用『貪污罪』」這句話!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吧?法律之前,沒有支持陳水扁、吳淑珍或討厭陳水扁、吳淑珍之分吧?陳水扁八年總統任內,吳淑珍不具授權公務員身分吧?也因而不適用「貪污罪」吧?那,二○○六年十一月三日,國務機要費案檢察官陳瑞仁,怎能依貪污罪將吳淑珍起訴?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台灣最高法院在二次金改一案中,怎能判吳淑珍共犯「貪污罪」?

總不能說,陳水扁貪污,就是吳淑珍貪污!真的,很抱歉也很遺憾,法律之前,夫妻畢竟是兩個獨立的個體,否則,曾任法務部長的馬英九也不能說「罪不及妻孥」了。

台灣司法公信力之所以長期遭國人質疑,厥在執法人員對法條常有不同詮釋,結果,司法有時被綁架、有時自動繳械、有時自動轉彎、有時卻子彈亂射。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神話,真的能相信嗎?

(作者為台灣教授協會前副秘書長、新竹教育大學退休副教授)


 教授涉詐補助款 最高法院︰非公務員不算貪污

不實核銷研究經費 所涉罪名

不實核銷研究經費 個案偵審進度
最高法院昨天認定林昭任不具有公務員身分,裁定將全案撤銷發回台南高分院進行更審。媒體在場外錄製法庭監視器畫面),林昭任未出席聽審。(記者陳志曲攝)

〔記者項程鎮、林俊宏、林宜樟、吳世聰、丁偉杰/綜合報導〕最高法院昨天審結教授補助款案,合議庭認定教授依據「科學技術基本法」承辦國科會等機關補助,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招標和決標規定,因此「教授不具授權公務員身分」,也不適用公款公用規定,不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

A貨報B帳 只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其次,教授的「請購單」、「支出憑證黏存單」申報不實部分,最高法院認定請購單等單據不是公文書,因此教授以A貨報B帳,不構成刑法「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只成立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至於本案被告中正大學化工系教授林昭任涉案部分,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理由矛盾,一方面認為林昭任是授權公務員,另一方面又認為科學技術基本法不適用政府採購法規定,撤銷發回台南高分院更審。

最高檢察署對此表示,依最高法院過去判決見解,教授如負責辦理採購、驗收業務,屬授權公務員,若以不實單據用公款購買私物再核銷,即觸犯詐取財物罪;最高法院昨天提出的看法顯然與過去不同,收到判決後將審慎研議,必要時聲請最高法院統一見解。

判決具指標意義與影響力 可望重罪輕判

由於本案為最高法院對教授補助款案的最新判決,具指標意義,一般認為對下級審和檢方有實質上影響力,除非未來最高法院其他審判庭有不同見解,且提交該院刑庭會議表決後推翻本案見解,但難度極高,否則下級審和檢方恐無法挑戰本案判決。

資深司法官指出,二審依貪污治罪條例的詐取財物罪,及刑法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對林昭任論罪,兩罪都是重罪,一為七年以上徒刑,另一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就算酌減刑度也須入獄服刑。

最高法院改為認定觸犯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刑度為三年以下,未來獲判緩刑、判六月以下還可易科罰金、甚至緩起訴的可能性大為升高。

林昭任被控接受國科會委託購買的器材驗收不實,盜賣實驗室器材、挪用補助款購買電腦私用,不法所得兩百萬元;一審嘉義地院依貪污等罪將林判刑十年,二審台南高分院判五年。

曾被最高法院判決有罪的類似案例,為前國立嘉義大學教授余哲仁,余被控用三十四萬元的研究經費購買兩台酒精泵浦,再請廠商開假發票報帳,將儀器歸為己有,依貪污等罪判刑三年六月確定。

律師轉述 林昭任得知後情緒激動

中正大學化工系教授林昭任昨天透過學校表示,此事該說的都已說過,不願回應。中正大學主秘陳朝輝說,大學教授平常不是公務員,不能有錯才變成公務員。林昭任的律師羅明通則表示,林昭任得知最高法院將案件撤銷,發回更審後情緒激動,也感到高興。羅明通說,林昭任坦承以不實單據辦理採購核銷,僅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且錢是用在學生身上,他無不法意圖。

另外,正在嘉義監獄服刑的前嘉義大學教授余哲仁,嘉監表示,余哲仁已向獄方表達「不願接受媒體採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