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1-26 10:56:01嘟嘟

台灣總統硬拗美國憲法

台灣總統硬拗美國憲法

◎ 王思為

美國憲法真如媒體報導所述「馬英九表示,依據一九五一年美國憲法第二十二修正案,美國總統任期每屆任期四年,連選連任不得多於二次,也不能擔任總統或執行總統職責超過二年後再被選為總統多於一次。」連選連任不得多於二次如此般規定嗎?

且讓我們回溯美國憲法第二十二號修正案第一節,原文為「No person shall be elected to the office of the President more than twice, and no person who has held the office of President, or acted as President, for more than two years of a term to which some other person was elected President shall be elected to the office of the President more than once.」翻譯成中文的說法乃為「任何人選上總統不得超過兩次,任何人擔任某屆總統或者代理總統超過兩年時,只能再被選上一次。」更白話的解釋便是無論是誰,至多都只能擔任「兩次」民選總統,假如是接替某位未結束任期的總統的情況下超過兩年時,該職務代理人就也只能再被選上一次;前者顯然是以選舉次數為規範標的,後者則是以代理職務超過總統任期一半為實質認定,將之視同一般總統,所以最多只能再連任一次。

總而言之,中文裡所謂「連選得連任一次」的規定在語意上不夠清晰,因此就會出現所謂在「屆次」的認定上有投機取巧的硬拗空間。但美國憲法修正案中的英文是清清楚楚的以「選上次數」作約束,而不是兩任或兩屆,吾人不應再以訛傳訛。國民黨也最好直接修改黨章,以利馬英九的吾三連之路。

(作者為台灣社副秘書長)


〔記者彭顯鈞/台北報導〕馬英九第三次參選國民黨主席出現「資格爭議」,據指出,馬週二與黨內親信會商「說帖」時,親口援引美國憲法修正案、民進黨黨章等為依據,替自己的參選資格辯護,以堅定的語氣,強調參選絕對具備正當性。

馬英九是否有資格參選黨主席,爭議持續在黨內延燒。黨中央第一時間就發出聲明,替馬的參選資格背書,連日來更是嚴陣以待,密切關注黨內態勢發展。

據指出,馬本週二主持黨內中山會報後,特別邀集黨內具法律專業背景的中常委兼主席辦公室主任賴素如、發言系統人士、親信幕僚等,會商如何研擬更完整的說帖,以應付週三中常會可能出現的黨內質疑。

據透露,馬英九親信的黨中央高層,早在週一以前就數度會商,苦思並研議因應方案,更在週一時「定調」,決定以美國憲法、民進黨黨章,還有國民黨黨章,作為替馬解套的論述工具。

週二當天,馬親自召開「小圈圈會議」,據指出,馬聽取親信幕僚的說明之後,隨後確實親口提到,美國憲法在一九五一年有第廿二條修正案,明定總統任期每屆四年,連選連任不得多於兩次,而擔任總統超過兩年只能再被選為總統一次。

據指出,馬也援引民進黨黨章,指民進黨主席任期兩年,主席出缺時,所餘任期超過一年,則進行補選。馬強調,美國總統與民進黨主席,都以任期是否過半,作為認定是否為一屆的依據,而他○七年請辭黨主席,任期並未過半,不能認定已擔任過一屆。

據指出,馬也在會議中強調,他在○七年請辭之後,由吳伯雄在補選後出任黨主席,他則是在○九年之後當選黨主席迄今。

據指出,馬的親信幕僚認為,這套論述在法理上足以站得住腳。有人就認為,引用美國憲法,因為「他山之石可以攻錯」,國內外政黨的例子足以參考。


求助美國憲法 因為馬有綠卡

 ◎ 沈政男

馬英九想要連三任國民黨主席,想到頭殼壞去,竟然搬出美國憲法來當佐證。美國憲法跟台灣政黨主席任期有何關聯?可見馬英九心中有綠卡,潛意識裡根本認為自己是美國人。

馬英九完全不懂民主政治基本原理。連選最多連任一次,就是為了避免腐化與壟斷,其精神在於選民或黨員連續授與權力兩次以後,就必須下台。馬英九雖然第一任黨主席任期未過半就辭職,但他是被選上的,不是接任的,權力意志早已貫徹黨內,後來代理的吳伯雄不過是延續其組織布局。如果馬的「任期未過半不算一任」邏輯可以成立,未來只要任期過半前一天辭職,馬英九永遠可以再選,有當不完的黨主席。

這原本是國民黨的家務事,但因馬英九政績零蛋的最大原因,就是黨政權力一把抓,黨內決策過程窄化成小圈圈,未來馬英九若連三任黨主席,黨內繼續無人敢「攖鱗」,台灣只會更慘。

歐巴馬在連任就職典禮尾聲,感性回頭再瞥群眾一眼說,「永遠不可能再看到此幕了」,馬英九若真想學美國,就效法歐巴馬不戀棧,饒了國民黨,也饒了台灣吧。

(作者為醫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