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分裝 慎選容器標保存期
文/張展維
大多數的人就醫領藥,會因為一些因素,無法拿到原包裝的藥品。要提醒讀者,當藥品不是原包裝時,儲存條件就已經改變,不再適用標示的保存期限(Exp, expiration date)。
大醫院通常會標註建議使用期限(BUD, Beyond-use Date),以藥錠或膠囊來說,期限計算方式是採「6個月或1/4」原則,通常以半年標示。
1/4原則指的是,藥品自開封日算起至保存期限的時間除以4,以醫院藥品保存期限多有2年以上來看,舉例:原瓶末效期至2014年12月1日,但是在2012年12月1日開瓶分裝,使用期限會標示6個月(至2013年6月1日);當藥品開封時,距離保存期限不滿半年,使用期限就以原保存期限表示。
在理想儲存條件下(如:密封避光、防潮、室溫低於25℃及非PVC塑膠材質的容器),開封後的使用期限最多不超過一年。
◎藥品的分裝(開封)保存建議:
●碰到無原廠密封鋁箔、使用小夾鍊袋或小紙包封裝藥品,需留意包裝上的「使用期限」,最好依處方天數使用,不建議留存;或者是選擇提供完整原包裝的地點就醫領藥、買藥,不使用標示不明的分裝藥。
●小兒糖漿藥除非註明需冷藏,否則不需要放冰箱,因為冷藏易導致藥品或糖分濃度改變,以及滋生細菌。於療程結束後,開封剩藥不建議再拿出來服用;加水泡製的抗生素糖漿,有些需放置在冰箱冷藏,有些則是放置在室溫即可,儲存的天數從一星期至兩星期不等,須詳閱藥品說明書,過了保存時間就不再使用。
●已開封的眼藥膏、眼藥水,先標註使用期限,因無法確認無菌程度,會建議開封後一個月,不要再使用。
外用藥膏涉及使用頻率、狀況及保存條件等因素影響,建議以單一療程使用為原則。
●大瓶裝的保健食品及維他命,取少量單獨置於密封性好的鐵罐(盒)內或深色玻璃瓶內,並將藥名及期限標示清楚,以免因頻繁開關造成藥品受潮或變質。
當症狀已緩解或忘記吃藥而有剩藥,除非經過醫師同意,切勿自我用藥。
除了正確的藥物儲存觀念,對於已開封或非原包裝藥,要注意期限日期。
(作者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藥劑科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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