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券毀損仍可辨識 業者須補發
持禮券購物保障更多!行政院消保處表示,自明年七月起凡禮券變形、毀損,只要是重要資訊內容足可辨識,業者都必須同意消費者使用或補發。(記者楊久瑩攝)
〔記者楊久瑩/台北報導〕持禮券購物,保障多更多!行政院消保處提醒,自明年七月起,凡禮券變形、毀損,只要是重要資訊內容可辨識,業者都必須同意消費者使用或補發;且補發的費用,紙券每次(不計張數)不得超過五十元,磁條卡或晶片卡每張也不得超過一百元。 由於市面上有不少行銷或企管顧問公司發行禮券,自己卻非生產或提供物品的業者,極易衍生糾紛,明年七月起,非實際提供商品及服務的業者,將不得發行相關商品的禮券;經濟部也建議消費者應儘快使用完這類禮券,且應避免再購買這類禮券,以免產生消費糾紛。 行政院消保處、經濟部昨公布「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以補充九十五年禮券規範的不足,此一新的修正內容,將給予業者六個月準備期。 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說明,近年來屢見消費者保管不當造成禮券變形、毀損或遺失,申請補發不是引起糾紛,就是過高手續費引起消費者不滿。 新方案已明確要求,凡禮券毀損、變形,但重要內容足可辨認者,應允許消費者使用或補發,所謂的「重要內容」包括禮券發行人、券面金額、禮券編號或條碼等。 記名式禮券遺失可申請補發 此外,記名式的禮券如發生遺失、被竊或滅失,也得申請補發。補發費用,如果是紙券則按次數計,不論張數每次不得超過新台幣五十元;磁條卡或晶片卡每張則不得超過新台幣一百元。 禮券須記載履約保證方式 另外,禮券不得記載使用期限,但應明顯記載履約保證方式。零售業禮券履約保證目前有五種,包括由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證、市占率至少五%以上同業同級互保、於金融機構開立信託專戶、由商業同業公會連帶保證協定、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同意的履約保證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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