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6-27 08:56:13嘟嘟

欠債逾15年 有權拒清償

欠債逾15年 有權拒清償

銀行追討債務時,若債務人拒絕主動清償,一般而言銀行須提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之財產。所謂執行名義,包括支付命令、判決與本票裁定等。另追討債務不得超過《民法》規定的十五年期限,否則債務人有權拒絕清償。
銀行私下找債務人出面協商,可能代表銀行尚未取得執行名義,意即銀行極有可能已超過十五年期限,X的太太及其姊妹身為繼承人,可抗辯超過時效,拒絕清償。


若已協議不得抗辯
《民法》已修正為限定繼承,即便未拋棄繼承,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以繼承所得的遺產負有限的清償責任。例如岳父欠款為兩百萬元,若太太與其姊妹,繼承所得的遺產只有一百萬元,則僅需在這一百萬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即可。
經兩次協調被迫每月還款一萬五千元,若僅是銀行單方面要求,便可用上述主張抗辯;但若已達成協議,依《民法》規定就不得再抗辯超過時效,亦不得主張僅負限定繼承的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