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6-14 08:56:06嘟嘟
拋棄繼承 須在親人往生3個月內
拋棄繼承 須在親人往生3個月內
丈夫積欠銀行卡債,往生後,若配偶及子女未依法拋棄繼承,則仍負有用繼承財產來清償丈夫債務的責任,因此若知丈夫積欠債務大於繼承財產時,建議應拋棄繼承。
《民法》第一一七四條第二項:「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因此當知悉丈夫往生後三個月內,配偶及其子女應提出死亡證明、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與印鑑證明等,向丈夫生前戶籍所在地的法院表明拋棄繼承。
另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均留存金融機構提報的民眾信用、債務資料,可以繼承人身分申請。但該中心並無個人積欠私人債務或擔任保證人的資料,讀者應特別注意。
壽險理賠非遺產
依《保險法》第一一二條:「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因此壽險保單若有約定受益人,該給付金額應歸受益人所有,非屬遺產。
至於勞保的死亡給付,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歸屬配偶及子女所共有,因此無須擔心丈夫的債權銀行,會對該兩筆款項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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