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5-03 09:14:18嘟嘟

酒駕一事不兩罰 可免繳紅單

酒駕一事不兩罰 可免繳紅單
酒後駕車若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零點五五毫克,除開紅單外,還會被依公共危險罪送辦,但《行政罰法》第二十六條有「一事不二罰」規定,故酒駕遭依公共危險罪起訴判刑者,不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以罰緩,但吊扣駕照的處分無法免除。


補繳差額仍待研議
若遭緩起訴處分,法務部及交通部認為,緩起訴是附條件的不起訴處分,仍要繳交通罰款。目前多數法院認為,緩起訴所附的條件如繳交處分金等,已生實質刑罰效果,與不起訴處分不同,應適用一事不二罰原則。
但也有法院認為,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八項規定,酒駕者遭司法機關裁處的罰金,若低於違規事項最低罰鍰基準者,應補繳不足最低罰鍰的部分。


須本人領吊扣駕照
A可向交通法庭聲明異議,主張已遭檢方命繳緩起訴處分金,應適用一事不二罰原則,有機會撤銷原罰緩處分,免繳罰鍰或僅補繳差額即可。
吊扣駕照須本人或代理人自行持駕照至監理單位辦理,逾期未辦理將轉為逕行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