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3-02 12:26:12嘟嘟
十多年未養女兒 可聲請停親權
十多年未養女兒 可聲請停親權
依學者通說及判例見解,若兒童或少年的父母單方死亡,或不能行使負擔對未成年人的權利義務,但另一方並非當然不能行使時,直接由父或母另一方加以行使親權即可,尚無另設置監護人必要。且夫妻一方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不因離婚而喪失,由一方監護者,僅是另一方監護權暫時停止而已,當擔任監護的一方死亡時,該未成年子女當然由另一方監護。
重病可另選監護人
你妹妹離婚,女兒監護權歸你妹妹,她因病去世,依法由妳妹妹前夫行使,除非妹妹的前夫有不能行使的事由,例如遭法院宣告停止親權,或失蹤、重病,陳先生才可依《民法》規定替姪女另聲請酌定法定監護人。
此外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若父母或監護人對兒少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有遺棄、虐待或未禁止兒少施用毒品等情形,兒童、少年本人或其尊親屬等,也可向法院聲請宣告停止親權或監護權,另行選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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