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父母欺瞞成保人 可向銀行提告
《民法》規定,一般人未滿二十歲前均為限制能力之人,非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原則上不得為任何法律行為,也就是說懵懂無知的小孩子本身沒有在任何契約上,簽名作保的行為能力。
成年後不認即無效
依《民法》第一○八六條規定以父母為法定代理人,以及《民法》第一○六條自己代理及雙方代理禁止規定的立法意旨,父母要善盡保護小孩義務,不得做出獨厚父母卻損及小孩權益的事。
⋯⋯ 本人父親在她十九歲時,未經其同意,擅自用本人名義與銀行簽訂保證契約,讓本人擔保銀行對父親的債務,這已明顯違反法定代理人應盡的注意義務,損害讀者權益,構成代理權的濫用。依《民法》第一七○條,除非本人成年後承認這份契約,否則不會發生法律上的效力。
首先確認本人跟銀行間的保證關係應不成立。本人應該用前述法條為主張,儘速對銀行提出告訴,確認雙方的保證關係不存在,就能免除這筆保證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