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1-24 12:24:53嘟嘟

著作權法

《著作權法》所稱「著作」,是具有「原創性」的人類精神創作,且足以表現作者個性或獨特性,才享有著作權。「改作」是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非獨立創作
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規定,擅自以「改作」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徒刑、拘役或併科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除刑事責任外另有《民法》第一八四條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法院判斷著作是否為抄襲時,會特別注意著作間的「整體觀念與感覺」。

「獨立創作」而是「改作」,可能有違法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