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0-21 07:06:42嘟嘟

《法律辭典》防不孝條款及特留分

《法律辭典》防不孝條款及特留分

依民法第1223條「特留分」規定,保障繼承人權益,除非子女不孝,否則一定能分到遺產,以本案為例,若葉母真有五億元遺產,五名子女每個人「應繼分」為一億元,依法「特留分」為「應繼分」一半,則為五千萬元,葉母可以給某兒女較多遺產,但不可以侵害到其他子女的「特留分」。

也就是說,除非葉母的子女有人不孝,否則每人最少可分得五千萬元。

但民法第1145條也設有「防不孝」條款,若對父母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經被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者」,即喪失繼承權,此條文實行至今已有七十九年歷史。

至於何謂「重大之虐待或侮辱」?依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台上1870號判例,如以身體或精神上痛苦加諸被繼承人、毆打、惡意不扶養,均屬不孝,葉俊麟被法官認定,在母親重病甚至死亡均未予探視,造成母親精神上痛苦,已屬不孝之「重大虐待」,母親即可立遺囑排除其繼承權,不必受「特留分」規範。(記者劉志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