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9-21 07:47:21嘟嘟
小法典》物權與債權
小法典》物權與債權 抵押權有「追及效力」,民法上屬於物權之一,你對這塊土地有抵押權,則這塊土地的所有權人不論換了幾手,抵押權永遠存在不變。 抵押權存在後,不會因公公把土地贈予媳婦,或甚至事後公公後悔不贈送而撤銷贈與,抵押權都不受影響。 此案吳某之子已取得債權憑證,也取得這塊土地抵押權,如果這塊土地將來有出售,抵押權人可優先受償,即使這塊土地一直沒有出售,債務人在其他地方有財產,吳某之子拿出債權憑證就可強制執行。 本案檢察官認為公公將土地所有權贈予媳婦是侵害債權,是誤解了侵害債權的成立要件,混淆了民法「物權」與「債權」的關係及法律效果。 (記者楊政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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