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8-17 08:35:10嘟嘟

小法典=>公務過失致死

小法典=>公務過失致死
民法186條後段規定:公務員因「過失」違背對於第3人應執行之職務,致
第3人受損害者,以被害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時為限,負其責任。

台南高分院法官解釋,此法條精神是指「公務員」的侵權行為出自於「過
失」時,被害人必須「無法以其他方法」獲得賠償為前提,才能向「公務
員個人」請求損害賠償。

我國的國家賠償法已於70年實施,該法第2條也規定,公務員執行公務
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權利,「國家應負賠償責任」。既然
國賠法已規範公務員侵權時的國家賠償責任,屬民法之外可求償的「其他
方法」,在本案中,死者家屬即應先走國賠程序,尋求救濟。(記者王俊
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