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送案警擱家2年 一審竟判沒吃案
函送案警擱家2年 一審竟判沒吃案
〔記者孫友廉、何瑞玲/台北報導〕吃案無罪?板橋分局偵查佐張存馥受理的酒駕等案件,未依規定函送地檢署,逕將公文帶回住處,隱匿時間最長達2年,檢方依隱匿刑事證據罪起訴,法官卻認定只是積壓公文非吃案,判決無罪,板橋地檢署認為一審無異鼓勵公務員以因循苟且做卸責證據,提起上訴。 法官:只是積壓公文 偵查佐張存馥案發後被調往板橋分局警備隊,停職至今,而案發時的偵查隊長楊川請假,無法連絡到兩人。 張員被控在96、97年服務偵查隊期間將受理免予解送的9件案件帶回住處,直到2年後一件酒駕案被害人多次查詢案件進度,發現警方根本沒將案件移送,向督察室檢舉,法官認定無犯意判無罪。 檢方:鼓勵怠惰卸責 檢方上訴指出,張員隱匿未處理的公文達9件,全數在他的住處找到,隱匿最短是半年、最長2年,從時間來看,如何能認定沒有隱匿及侵占公文的行為?且法官以張員患有氣喘病,無法負擔繁重工作就認定張員僅是積壓、延遲辦理,如此不就認定平日怠惰懶散的人就沒有不法犯意,循此觀點,無異鼓勵公務員因循苟且就可以作卸責的有力證據? 檢方認為,一審以板橋分局仍可以由移送簿查知有案件未移送,認定張員沒有隱匿犯行,但在張員事件爆發之前,警方對准予函送案件並無列管,張員如果未將函送案件依法處理,根本無從發現,警方更不可能定時比對派出所與偵查隊函送案件做管控,且張員吃掉9案中有8件沒有被害人,如果不是唯一的被害人追查進度,全案不會曝光。 檢方指出,張員將未解送案件帶回住處,直到2年後才被發現,一審認為沒有丟棄、藏匿認定沒有犯罪,但檢方起訴的是隱匿刑事證據及侵占罪,並非湮滅刑事證據罪,如果放在家裡不是隱匿,那放在哪裡才叫隱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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