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6-22 12:21:46嘟嘟

《小法典》殯葬管理條例

《小法典》殯葬管理條例

殯葬管理條例第55條,未經核准或未依核准之內容設置、擴充、增建、改建殯葬設施,或擅自啟用、販售墓基或骨灰 (骸) 存放單位,經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之。

前項處罰,無殯葬設施經營業者,處罰設置、擴大、增建或改建者;無設置者,處罰販售者。

發現有第一項之情形,應令其停止開發、興建、營運或販售墓基及骨灰 (骸) 存放單位,拒不從者,除強制拆除或恢復原狀外,並處新台幣6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記者楊政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