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來源不明罪 今可望三讀
〔記者曾韋禎、林毅璋/台北報導〕被列為陽光法案、也是馬英九總統競選政見的貪污治罪條例增列「財產來源不明罪」,朝野討論多時,立法院院會今將變更議程,將此案列為討論事項第一案,在朝野黨團皆無異議下,可望完成三讀。
立院今變更議程 列第一案討論
但因憂心未來是否可能出現檢察官濫權的情形,部分國民黨立委持保留態度。立委吳清池認為,此法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司法界大概有八成的人反對,只是不敢說出來。立委呂學樟質疑,現在起訴的定罪率這麼低,若再給檢察官這把尚方寶劍,要是出現英雄主義或奉命起訴的檢察官,社會將永無寧日。
贊成修法的國民黨立委潘維剛則表示,此法能夠這麼快排入三讀,顯示這是朝野有高度共識的陽光法案,也是呼應全民的期待;財產來源不明罪的通過已無政黨之私,在不溯既往下,未來受規範的反是國民黨的官員。國民黨立委吳志揚也表示,改為貪污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後,只有被列為被告後才須說明,過去有人憂心檢察官會因此濫權,採此折衷方案即能避免。
列貪污被告 才須說明財產來源
法務部將新增的「財產來源不明罪」定名為「貪污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修正草案規定,貪污被告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財產,若有異常增加,而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或說明不實者,可處三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罰金。其所得或其隱匿財物之全部或一部分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必要時可酌量扣押其財產。
法務部長王清峰在審查會時表示,此項修法是約束所有公務員,包括一般公務員、政務官和各級民代,並非針對特定人,考慮到刑事立法的安定性和罪刑法定主義精神,本法不可溯及既往,只有貪污被告才有法律義務說明財產來源。
藍委過去曾多次提案增列「財產來源不明罪」,還一度將其列為優先法案,但王清峰反對輕率修法,認為立委所提修法版本不夠明確、違反罪刑法定主義、侵犯被告緘默權,其他藍委也不甚贊成,法務部後來才擬出現行修法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