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紋出現在犯罪現場 無罪! | 警方蒐證人員在贓車上採集到的指紋,無法就此證明指紋之所有者為嫌犯,必須有其他證據來加以佐證。(本照片與該案情無關,記者林良哲攝) |
〔記者林良哲/台中報導〕近年來,警方很重視科學辦案,但在犯罪現場採集到指紋,是否就能循線找到嫌犯?答案卻是否定的。日前台中就有多起類似案件,雖有指紋做為證據,嫌犯最後卻被判處無罪。 指紋是人類手指末端由皮膚凹凸形成的紋路,手指接觸物品時,可在物品上留下指紋,成為犯罪偵辦利器之一,自1880年後,即有學者研究成為偵辦犯罪、追查嫌犯的重要工具。 只是犯罪現場遺留指紋者,就一定是嫌犯嗎?答案是否定的。前年8月,住在台中市的許姓女子發現其自用轎車被人潛入,偷走現金、數位相機,警方在她的車上採集到指紋,發現與陳姓男子相符,陳某雖否認,卻仍被起訴。法官審理時發現,警方在犯罪現場採集到的指紋,雖有1枚與陳某指紋相等,卻不是在車內所發現,而是在車門把手上方,認定證據力薄弱,判處陳某無罪。 另一件發生在去年4月間的竊盜案件,被告林姓男子也因指紋出現在1部贓車內,被檢方起訴。法官審理後發現,林某的指紋只出現在副駕駛座車窗玻璃上,且林某也辯稱,是友人開車載他而留下的,法官認為指紋證據不足以證明林某偷車,判處林某無罪。 其實指紋的出現,只能證明這些人曾出現在該處,卻不能指證指紋之所有人「曾經犯罪」,仍須找到更多相關證據,否則嫌犯最後還是會被判處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