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2-15 11:06:35嘟嘟

指紋出現在犯罪現場 無罪! 光憑指紋 難定人於罪

指紋出現在犯罪現場 無罪!
警方蒐證人員在贓車上採集到的指紋,無法就此證明指紋之所有者為嫌犯,必須有其他證據來加以佐證。(本照片與該案情無關,記者林良哲攝)

〔記者林良哲/台中報導〕近年來,警方很重視科學辦案,但在犯罪現場採集到指紋,是否就能循線找到嫌犯?答案卻是否定的。日前台中就有多起類似案件,雖有指紋做為證據,嫌犯最後卻被判處無罪。

指紋是人類手指末端由皮膚凹凸形成的紋路,手指接觸物品時,可在物品上留下指紋,成為犯罪偵辦利器之一,自1880年後,即有學者研究成為偵辦犯罪、追查嫌犯的重要工具。

只是犯罪現場遺留指紋者,就一定是嫌犯嗎?答案是否定的。前年8月,住在台中市的許姓女子發現其自用轎車被人潛入,偷走現金、數位相機,警方在她的車上採集到指紋,發現與陳姓男子相符,陳某雖否認,卻仍被起訴。法官審理時發現,警方在犯罪現場採集到的指紋,雖有1枚與陳某指紋相等,卻不是在車內所發現,而是在車門把手上方,認定證據力薄弱,判處陳某無罪。

另一件發生在去年4月間的竊盜案件,被告林姓男子也因指紋出現在1部贓車內,被檢方起訴。法官審理後發現,林某的指紋只出現在副駕駛座車窗玻璃上,且林某也辯稱,是友人開車載他而留下的,法官認為指紋證據不足以證明林某偷車,判處林某無罪。

其實指紋的出現,只能證明這些人曾出現在該處,卻不能指證指紋之所有人「曾經犯罪」,仍須找到更多相關證據,否則嫌犯最後還是會被判處無罪。


光憑指紋 難定人於罪

〔記者林良哲/台中報導〕光憑指紋就能定人於罪嗎?答案是否定的!

台中縣王姓男子被指控入侵一處農舍行竊,偷走鋼鐵大門、鋁門窗等物,警方從該農舍玻璃找到1枚王某的指紋,王某否認行竊,卻仍遭起訴。法官審理時認為,失竊的鋼鐵大門重達200公斤,不可能單獨一人行竊,警方也不能只憑1枚指紋就論罪,判處王某無罪。

判決書指出,台中縣大安鄉一處農舍的鐵門、鋁門等物品失竊,屋主報案後,警方前往採證,在鋁門旁的玻璃找到1枚指紋,經鑑定發現是52歲王姓男子的指紋,將他傳喚到案。

王某到案後,極力否認曾前往該農舍行竊,並辯稱,這1個多月來都在醫院照顧父親,且他通常都以機車代步,根本無法載運失竊的鐵門、鋁門等物品;對於自己的指紋為何會出現在失竊現場?王某也無法回答,檢方偵辦後,依竊盜罪嫌將王某起訴。

法官審理時,王某仍一再否認涉案,法官調查發現,光是這座失竊的鐵門就重達200公斤,嫌犯偷竊後,還要翻越一堵1公尺高的圍牆,推測不可能是單獨一人行竊,目前只有王的1枚指紋,不能只因其指紋出現在犯罪現場,就論斷王某為偷竊者,遂判處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