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1-04 11:32:23嘟嘟
46萬換冤獄、破產
46萬換冤獄、破產
◎ 陳調欣
十二月二十四日晚,聽著滿街的聖誕歌曲,心中隱隱作痛。因為十二年前的平安夜當天,我被檢察官收押禁見進入看守所,度過平生最不堪的一一六天。十年七個月後三審無罪確定,今年我也收到了冤獄賠償四十六萬元。但是誰願意用牢獄、破產的煎熬換取四十六萬元?司法雖已還我清白,但檢察官的違法濫權,卻完全罔顧憲法保障人權的精神,在行憲紀念日這一天形成了最大的諷刺。
我原本平時只是在太極門練氣修心,退休後更常到太極門做義工,十二年前的十二月十九日,卻如青天霹靂般被侯姓檢察官約談,然後釋回;二十四日家中又被搜索,當晚即被收押進看守所。所謂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事實上無人指控我,我卻無故被約談、疲勞訊問,接著一連串威脅、恐嚇、飢餓、誘騙等作為,甚至日後檢察官還以違法收押我的親人逼迫我做不實之供述。
羈押期間,檢察官每天都對媒體公開各種不實消息,盡毀我一生清譽;我太太就在法務部工作,更遭受歧視屈辱;就讀大學的兩個女兒也遭黑函恐嚇;一連串的抹黑誣陷,如排山倒海而來,我個人信用破產、銀行要求償還貸款、終止房貸…,種種痛苦煎熬,皆肇因於國家檢察官罔顧人權、違法濫權的辦案手段。
曾經當過法務部長的馬總統,一年兩個月就三審無罪確定,而太極門案卻花了十年七個月。我雖然獲得冤獄賠償四十六萬餘元,然而人生有幾個十二年?
當年對我濫權羈押、草率起訴的檢察官,因「官官相護」,不僅未受任何懲處,甚且步步高升至高檢署。違法者既未受到應有之懲治,不免令人懷疑接踵而生的部分檢調人員侵害人權的情事,是否有樣學樣呢?(作者為前宏碁財務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