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0-22 02:43:29店小六
『論人』七:
柒‧『墮胎』是『殺人』嗎?真有『嬰靈』嗎?
首先;
我們須檢驗『胎兒是人、是生命』這話的正當性!
我向傳統挑戰!
請告訴我:
『胎兒是人、胎兒是生命、墮胎即殺人』這幾句話,到底記載在《聖經》的那卷章節?
可別告訴我說:
『《聖經》雖沒寫,但大家向來都這麼認定並無異議啊』!
這種『即便大家都錯也算對』的答案我不茍同!
因審罪斷案必須依據法條,而法條必須白紙黑字詳載清楚,絕不許模稜兩可或各自表述!
不然上帝幹嘛花四十年一字一句吩咐摩西寫下長達卅多萬字的《律法書》!
又何必要那麼厚的《六法全書》啊!
更何況『殺人罪』非同小可,墮胎若真算是殺人的話,那開口閉口『殺人償命、以命抵命』的上帝,又豈會在《聖經》中隻字未提呢?
也許你會反問我說:
『《聖經》雖沒提“胎兒是人、胎兒是生命、墮胎即殺人”這幾句話,但不也一樣沒提“胎兒不是人、胎兒不是生命、墮胎不是殺人”這幾句話嘛』。
現我鄭重地告訴你:
『確實有提及』。
請看【伯三16、十18~19】。
經文就暗示:
『那在母腹未順利產下就流掉的胎兒,以及雖產下但未及開眼見光便夭折的初生兒,都歸於無有----不算是人』。
若你說:『約伯說的不能算數』。
那我給你:『上帝說的』這總得算數吧!
請讀【出廿一22】。
上帝吩咐的律法將『殺人罪』分成『蓄意謀殺』及『誤殺』兩種判法。
其處置殺人犯的前提是:『斷不准許易科罰金私自賠錢和解』。
那犯『蓄意謀殺』者處『唯一死刑』。
那犯『誤殺』者處『軟禁逃城直待大祭司死才大赦回家恢復自由』。
反觀【出廿一22】在處理『擊傷孕婦導致流產』的法條中;
對『孕婦』所造成的傷害,及對『胎兒』所造成的傷害,分別列有規定。
那對『孕婦』所造成的傷害,是採:
『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傷還傷』的原則。
但對『胎兒』所造成的傷害,卻是採:
『易科罰金賠錢和解』的原則。
再明顯不過了!
律法當『孕婦』是人,對『孕婦』所造成的傷害,按『殺人、傷人』條例重判。
但律法不當『胎兒』是人,對『胎兒』所造成的傷害,僅比照『損物、傷畜』條例輕罰。
此項立法差異說明了一點:
在上帝的眼中,唯有順利誕生下來的嬰兒才能算是人!
或許;
這就是上帝規定『割禮要於嬰兒誕生的第八天再進行』的緣故吧【利十二3】!
就連獻祭用的牲畜,上帝也規定須等產下第八天才能獻上【利廿二27】。
為什麼要等這八天才行重大的『割禮、祭禮』呢?
因這時嬰兒、羔犢已『開眼見光』裡頭有『魂』了。
待產下第八天才真正算是『有生命的人』、算是『有生命的活物』吧!
『獻祭』的本身,就是進行一場『以命抵命』的刑罰轉移。
羔犢初生的前七天因不具『魂』無『生命』;
所以不夠格擺在祭壇替罪人『以命抵命』!
既是這樣;
『墮胎』怎能算是『殺人』呢?
傷害腹中胎兒若真算是殺人的話,按律法得重罰『以命償命』,又豈容許輕判『賠錢了事』呢?
何況醫學統計,受精卵於第一、二個月自然流產的機率高達9成,這些被誤當成月經排出母體的胚胎,若已具備『魂』的話,那上帝豈不殺人如麻嗎?
所以我主張:『胎兒還不算是人、胎兒不是條生命、墮胎不等於殺人』。
(『點睛開光』是偶像啟用的最後一道儀式,無生命的木頭畫像要變“活”、要變有“能力”須透過『點睛開光迎入鬼魂附體』,更證實『開眼見光裡頭才有魂』的道理)
可別誤會;
我非鼓勵『墮胎合法』。
只是要求定罪必需持十分嚴謹的態度。
立法的精神總不能為了消弭竊賊,法官從此就把抓到的小偷全都按『結夥搶劫罪、強盜罪』加重量刑吧!
所以不能為了嚇阻『墮胎』行為,就妄自無限上綱成『殺人罪』來論處吧!
『墮胎』雖不至於犯『殺人罪』,但『墮胎』卻犯了『傷害罪』。
因傷了母體健康;然『殺人』與『傷人』的刑責落差很大。
惟願曾犯此錯誤的姐妹,從此能不再受良心的控告得享自由,所擔的『傷害罪』只要祈求耶穌的寶血遮蓋就成了。
至於讓許多大寺小廟賺進大把銀子的『嬰靈作祟』之說;
經文都已經說:『胎兒死後歸於無有』了!
何來『嬰靈須超渡』呢?
PS:
動物無霝有魂,但魂的等級低,動物死後其魂一段時間後會“魂飛魄散”不復存在。
人的魂等級高,不會立即“魂飛魄散”,但火湖地獄裡的無霝之魂,有日(幾億年後)也會被燒融掉。
人的魂要永恆存在:
必需裡頭有永生上帝的霝內住才能辦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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