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圍籬相關規定
內政部營建署《建築工程施工規範》
<貳、安全設施與臨時設施施工規範>
第五章[臨時建築物及相關設施]
5.1
安全圍籬
5.1.1
施工場所周圍應以鐵板,木板或其他適當材料設置足以使施工場所與外界分隔,以達防災防盜等防護功能之安全圍籬,或其他具同等效力之防護措施,唯若周圍環境無礙公共安全,觀瞻,而符合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規定並經起造人同意者,得免設之。
5.1.2
安全圍籬之設置,其支柱基礎須穩固,構架面板及組合方式應耐強風吹襲,並避免散落坍塌傾覆等事故發生。
5.1.3
安全圍籬底部與基地表面間之空隙應以適當之材料及方式設置防溢座,以有效防止施工場所之廢水溢流至鄰地或施工區外之表水匯流入基地內。
5.1.4
出入口或對外通路之門戶應以軌道橫推式、內開式或捲門為原則,其寬度及高度應無礙機具車輛物料設備之出入。
5.1.5
工地大門出入口宜避開道路交叉口、轉角、人行穿越道、消防栓等處並於車輛出入口及安全圍籬四周之邊角轉折點等明顯處安置警示標誌及安全警示燈。
5.1.6
車輛出入大門應由專人負責引導指揮,休工時應將大門關閉。
5.1.7
安全圍籬及大門表面,應塗刷油漆,除主管機關規定必要之告示牌、警示標誌及美化裝飾外,不得任意張貼或書寫繪製與工程無關支廣告。
5.1.8
施工期間應依有關規定之期限定期維護、油漆,如有壞損、腐朽、銹蝕、傾倒等狀況,應隨時整修,維護其功能及都市景觀。
5.1.9
施工期間安全圍籬應維持完整封閉狀態不得任意拆卸開口。如因特殊需求須暫時拆卸,亦應設置臨時活動圍籬或拒馬以區隔內外,俟拆卸原因消失應立即恢復原狀。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八條 |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應依下列規定設置適當圍籬、警告標示:
一、工作場所之周圍應設置固定式圍籬,並於明顯位置裝設警告標示。
二、大規模施工之土木工程,或設置前款圍籬有困難之其他工程,得於其工作場所周圍以移動式圍籬、警示帶圍成之警示區替代之。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營建工地:指營建工程基地、施工或堆置物料之區域。
二、全阻隔式圍籬:指全部使用非鏤空材料製作之圍籬。
三、半阻隔式圍籬:指離地高度八十公分以上使用網狀鏤空材料,其餘使
用非鏤空材料製作之圍籬。
四、簡易圍籬:指以金屬、混凝土、塑膠等材料製作,其下半部屬密閉式
之拒馬或紐澤西護欄等實體隔離設施。
五、防溢座:指設置於營建工地圍籬下方或洗車設備四周,防止廢水溢流
之設施。
六、防塵布:指以布料、帆布或塑膠布等材料製作,防止粉塵逸散之設施
。
七、防塵網:指以網狀材料製作,防止粉塵逸散之設施。
…
…
…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營建工程,分為第一級營建工程及第二級營建工程。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屬第一級營建工程:
一、建築工程:施工規模達四、六○○(平方公尺․月)以上者。
二、道路、隧道工程:施工規模達二二七、○○○(平方公尺․月)以上者。
三、管線工程:施工規模達八、六○○(平方公尺․月)以上者。
四、橋樑工程:施工規模達六一八、○○○(平方公尺․月)以上者。
五、區域開發工程:施工規模達七、五○○、○○○(平方公尺․月)以上者。
六、其他營建工程:工程合約經費達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者。
前項施工規模指施工面積(平方公尺)與施工工期(月)之乘積,施工工期每月以三十日計算。
第二項以外之營建工程,屬第二級營建工程。
第六條
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應於營建工地周界設置定著地面之全阻隔式圍籬及防溢座。屬第一級營建工程者,其圍籬高度不得低於二.四公尺;屬第二級營建工程者,其圍籬高度不得低於一.八公尺。但其圍籬座落於道路轉角或轉彎處十公尺以內者,得設置半阻隔式圍籬。
前項營建工程臨接道路寬度八公尺以下或其施工工期未滿三個月之道路、隧道、管線或橋樑工程,得設置連接之簡易圍籬。
前二項營建工程之周界臨接山坡地、河川、湖泊等天然屏障或其他具有與圍籬相同效果者,得免設置圍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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