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7-22 09:50:53南山子
袁世凱復活的〈宗教團體法草案〉
第十七條 宗教法人負責人、管理組織成員不能或怠於行使職權,或對於法人之事務有利害關係,致法人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任臨時負責人、管理組織成員,代行其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法人之行為。法院為前項裁定前,得徵詢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意見。法院選任第一項臨時負責人、管理組織成員時,應通知主管機關。
這一條,就是干涉宗教自由。
袁世凱的《管理寺廟條例》,就是規定“住持有違令或不守清規者,由當地長官訓戒,或予撤退。”規定表面是善意管理,骨子裡是方便政治操作。
現在條文說「法院……得選任」所選的,是「臨時負責人、管理組織成員,代行其職權。」這就是袁世凱條文,表面是出面善後,實際上是干涉宗教自由。
請問:〈人團法〉對惰於活動的團體是如何處理?宗教團體就不是人民團體嗎?為何會有另一套處理模式,立這種法條,目的何在?
縱使「負責人、管理組織成員不能或怠於行使職權。」頂多也是團體內部重新選舉產生新的負責人,怎麼會是「法院……得選任」?立這種規定,目的不就是要操控宗教自由,跟袁世凱條款有何異?
民國四年那個民主之賊,已經作過一遍,現在經過103年,時間久了,人們都忘了,又拿來立法。但是假改革之名,行政治操弄之實,始終不變。
對於這一條,無論您信哪個教,絕對要反對到底,因為它是徹底的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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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悄悄話)
2017-07-24 12: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