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侵權行為
一、「未經授權」,即是侵權行為
網路侵權行為,一般網友最容易犯到的是直接引用音樂、圖片和文章三大類。所以會造成“侵權”的原因,是把人家所展示或發表的音樂、圖片或文章,「未經授權」就直接複製,放在自己的網站(新聞臺或部落格)上使用。
這裡頭,因為有「未經授權」四個字可以揣摩,有些人就設法去徵求許可,等獲得對方答應後,再將作品放在自己的網頁上。殊不知這個口頭答應或是有文件的答應,都只是初步承諾,其中「授權」的“範圍”及應該給付“權利金”等問題,都還沒有談好。也就是說,對方雖然同意你可以使用他的作品,但並不是表示放棄他的權利。這好比市場買蘋果,店家同意賣給你,並不表示你不必付錢,就可以拎著走了。
二、註明「可以改正」,並不能免除法律責任
有一部分人,在網頁上註明「如有侵權,敬請告知,立即改正。」的標示字樣,這種作法,表面上是無惡意,但並不能免除“侵權”的法律責任。因為,從把他人的作品放在自己的網站那一刻起,就已經產生“侵權”的法律責任,那個「可以改正」的標示,正好強調侵權在先,你的侵權行為業已造成,剩下的只是等當事人來告而已,而不是等對方提醒,再「回復原狀」(指刪除檔案)就沒事了。
但是,在對方獲知你的侵權行為之前,自動刪除侵權相關的事實,或許可以補救。如果不處理,那等於是把侵權的“證據”直接晾在網路上,等被害人來找你。
三、對「引用」的誤解
按說,只有像「臉書」那種作法才是合理的,網友把自己喜歡的文或圖推薦到臉書,臉書會出現一個聯結,你的朋友如果也喜歡這議題,直接點擊,就可以進入原來發表的網站閱讀。這樣作,對原創人是一種尊重,也是一種鼓勵,而你只是作一個善意的推介,並不是據為己有。
但是,另一種現象像就有討論空間了,奇摩部落格設了一個「引用」的按鍵,使用人只要按下「引用」,自己的部落格就會出現一個網址,奇摩部落格的「引用」法則,就是給你一個網址而已。但是很多人用這個功能時,還回頭把對方網頁上的文章或圖片,一起複製貼到自己的部落格裡。這種作法,名義上是「引用」,實際上是複製,也是侵權行為。相信這並不是奇摩部落格設「引用」鍵的初衷,他的本意,只是給你一條連結的網址而已。
四、加強「推薦」功能,活絡網民互動
比較先進的是,奇摩這個「引用」的網址聯結模式,「臉書」把他變成「推薦」圖文聯結,推薦者和網友都站在讀者的角度,共同討論所「推薦」的議題。我相信,奇摩部落格當年設「引用」鍵時,努力的也是這個方向。但是「引用」只看到網址,看不到畫面與提要文字,如果能夠再改善,那麼「臉書」除了遊戲之外,資訊太多,加上個性化不足,又過度暴露個人隱私,也會喪失其優勢。
我們知道,大部分網友的「引用」行為,是依樣學樣,其本身並不知道行為已經觸法。所以,如果站在保護網民、避免侵權觸法及活絡網域的立場,加強建構類似「推薦」的功能,以促進網域內的網民互動,是有很大的發揮的空間,而且會獲得網民的支持。
相當認同
這篇是看到鋼兄的文,整理出一點頭緒,就振筆疾書~~~~
證明
獨醒,其實並不孤獨
晚安 2011-09-14 23:0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