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1-04 07:56:59小迷樂
今年第一篇報告
因為我還滿喜歡的...XD
花了一整天打了7000多字!
喜歡看就看吧!
標題是『死刑存廢議題之討論』
PS:不用跟我爭論...
對於這個議題我也沒有什麼意見...
就只是為了報告而做了一份報告!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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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是『死刑存廢議題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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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人權高漲的二十一世紀,死刑的存廢與否成為每個國家討論的焦點。從人權團體的抗爭到政府法律的修改,甚而進行全面的公投,無一國家對此不重視。那台灣呢?台灣又是否應該廢除死刑或繼續保留死刑?
就如同大多數人的觀感,我們組也是認為該保留死刑。我們在一開始將簡單介紹死刑,並從正面由刑罰學角度探討死刑,再一一反駁認為該廢除死刑的論點,接下來從台灣目前民意、經濟、過去事件等現況討論廢除死刑後之憂慮,最後提出一項死刑改革之計畫,做為保留死刑的配套方案,並於其後略聊國際潮流對台灣保留死刑之影響。
在人權高漲的二十一世紀,死刑的存廢與否成為每個國家討論的焦點。從人權團體的抗爭到政府法律的修改,甚而進行全面的公投,無一國家對此不重視。那台灣呢?台灣又是否應該廢除死刑或繼續保留死刑?
就如同大多數人的觀感,我們組也是認為該保留死刑。我們在一開始將簡單介紹死刑,並從正面由刑罰學角度探討死刑,再一一反駁認為該廢除死刑的論點,接下來從台灣目前民意、經濟、過去事件等現況討論廢除死刑後之憂慮,最後提出一項死刑改革之計畫,做為保留死刑的配套方案,並於其後略聊國際潮流對台灣保留死刑之影響。
壹、前言
經過全世界人權團體的奔走下,廢除死刑似乎漸漸成為世界的潮流,目前已有三分之二的國家廢除死刑,剩餘三分之一大多數也已經暫時停止執行,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甚至在一九九九年呼籲全球尚未廢止死刑之國家,於二○○○年時停止死刑之執行(worldwide moratorium on executions),使世界共享一個無死刑之祥和千禧年。看似正義的舉動,在我們看來卻有失深慮,甚而是一種假正義,假若希望能共享無死刑的世界,那為什麼在海珊接受絞刑之前後聯合國不做動作阻止?廢除死刑才能加入的歐盟的各個國家,甚至是協助出兵的英國,為什麼也不發出聲音譴責?是不是在心靈深處還是認為死刑應該存在?台灣又是否該同流合污,追尋這種假正義?
經過全世界人權團體的奔走下,廢除死刑似乎漸漸成為世界的潮流,目前已有三分之二的國家廢除死刑,剩餘三分之一大多數也已經暫時停止執行,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甚至在一九九九年呼籲全球尚未廢止死刑之國家,於二○○○年時停止死刑之執行(worldwide moratorium on executions),使世界共享一個無死刑之祥和千禧年。看似正義的舉動,在我們看來卻有失深慮,甚而是一種假正義,假若希望能共享無死刑的世界,那為什麼在海珊接受絞刑之前後聯合國不做動作阻止?廢除死刑才能加入的歐盟的各個國家,甚至是協助出兵的英國,為什麼也不發出聲音譴責?是不是在心靈深處還是認為死刑應該存在?台灣又是否該同流合污,追尋這種假正義?
貳、自古自今之死刑
死刑,是一種歷史悠久的刑罰,無論是中國、古羅馬、古希臘、甚而印度,可以說是有人存活過的地方就有死刑的痕跡,也許這是人類身為動物的天性,又或者是應報的的心理作用自古文明開始就在人類的心中根深蒂固。以下,我們以兩種方式簡單介紹死刑:
一.依方式分類:
1.斬刑:
a.腰斬:將人犯由腰部以利器截斷,令其飽嚐痛苦又不得立刻死去
b.鑿顛:將尖刃由人犯頭頂刺入,再撬開頭蓋讓腦部暴露在外
c.抽脅:由兩肋處將尖刀刺入後,在將肋骨由內往外翻出
d.梟首:即斬首,為最常見的處刑法
e.凌遲:將人犯包覆漁網內吊起,用小刀將皮肉凸出網外部份逐步割下,直至犯人失血過多而死為止
f.大辟:削去人犯鼻子後,斬去雙腳再行斬首
2.磔刑:
a.車裂:將四肢以粗麻繩固定後綁附於大車上,由大車向四方拉扯之力扯斷四肢
b.馬裂:類似車裂,但麻繩直接綁於快馬之上,較常見為五馬分屍
3.焚刑:
a.炮烙:燒熱熟銅柱後,將人犯綁於銅柱上以高熱燒炙人體
b.釜烹:將大郭傾注滾水後燒開,再丟入人犯將其活生生燙死
c.灌金:將燒融的金屬於人的七竅灌入,於元朝開始對外族實施
d.焚刑:即火刑,將受刑者以火焚活活燒死之刑罰
4.槍決:近代較常為使用的處決刑罰,較廣為亞洲地區國家通用
5.絞刑:通常設立絞架將人犯吊死,我國刑罰主要為絞刑(明令若行刑場無絞架則改槍決)
6.電椅:於特製刑椅上接上強大電極,行刑時藉由電極通電過人體產生之高壓衝擊達至處刑效果,通常需3~4次方能致命
7.藥物注射:較接近為安樂死,先注射一劑安眠藥後再注射毒物
8瓦斯:即將犯人關於密室中,再將密室灌入瓦斯毒氣致死
二.依時間起源:
1.古文明時期:古羅馬、古希臘、古波斯、印度、中國
動物刑、割喉刑、剖腹刑、投擲刑、活剝刑、活埋刑、凌遲刑、火焚刑、烤炙刑、劇毒刑、十字架刑、鞭棒刑、磔刑、投石刑、溺刑、絞刑、斬首刑
2.中世紀時期:歐洲封建時代
飢餓刑、碎身刑、木樁刑、肢解刑、鋸刑、箭刑、吊刑、車輪刑
3.法國大革命至今:
斷頭台、槍決、毒氣室、電椅、藥物注射
死刑,是一種歷史悠久的刑罰,無論是中國、古羅馬、古希臘、甚而印度,可以說是有人存活過的地方就有死刑的痕跡,也許這是人類身為動物的天性,又或者是應報的的心理作用自古文明開始就在人類的心中根深蒂固。以下,我們以兩種方式簡單介紹死刑:
一.依方式分類:
1.斬刑:
a.腰斬:將人犯由腰部以利器截斷,令其飽嚐痛苦又不得立刻死去
b.鑿顛:將尖刃由人犯頭頂刺入,再撬開頭蓋讓腦部暴露在外
c.抽脅:由兩肋處將尖刀刺入後,在將肋骨由內往外翻出
d.梟首:即斬首,為最常見的處刑法
e.凌遲:將人犯包覆漁網內吊起,用小刀將皮肉凸出網外部份逐步割下,直至犯人失血過多而死為止
f.大辟:削去人犯鼻子後,斬去雙腳再行斬首
2.磔刑:
a.車裂:將四肢以粗麻繩固定後綁附於大車上,由大車向四方拉扯之力扯斷四肢
b.馬裂:類似車裂,但麻繩直接綁於快馬之上,較常見為五馬分屍
3.焚刑:
a.炮烙:燒熱熟銅柱後,將人犯綁於銅柱上以高熱燒炙人體
b.釜烹:將大郭傾注滾水後燒開,再丟入人犯將其活生生燙死
c.灌金:將燒融的金屬於人的七竅灌入,於元朝開始對外族實施
d.焚刑:即火刑,將受刑者以火焚活活燒死之刑罰
4.槍決:近代較常為使用的處決刑罰,較廣為亞洲地區國家通用
5.絞刑:通常設立絞架將人犯吊死,我國刑罰主要為絞刑(明令若行刑場無絞架則改槍決)
6.電椅:於特製刑椅上接上強大電極,行刑時藉由電極通電過人體產生之高壓衝擊達至處刑效果,通常需3~4次方能致命
7.藥物注射:較接近為安樂死,先注射一劑安眠藥後再注射毒物
8瓦斯:即將犯人關於密室中,再將密室灌入瓦斯毒氣致死
二.依時間起源:
1.古文明時期:古羅馬、古希臘、古波斯、印度、中國
動物刑、割喉刑、剖腹刑、投擲刑、活剝刑、活埋刑、凌遲刑、火焚刑、烤炙刑、劇毒刑、十字架刑、鞭棒刑、磔刑、投石刑、溺刑、絞刑、斬首刑
2.中世紀時期:歐洲封建時代
飢餓刑、碎身刑、木樁刑、肢解刑、鋸刑、箭刑、吊刑、車輪刑
3.法國大革命至今:
斷頭台、槍決、毒氣室、電椅、藥物注射
三、從刑罰學角度分析死刑
縱使古代的死刑有時有理,有時無理;有時是為了取悅上位者,有時是得罪了權勢,有時才是為了維護正義與公理。然而現代,並不是說殺就可以殺的時代,講求前因後果;於是,我們就由刑罰學的觀點來試探死刑是否該存在。
刑罰學,在其作用上,存在著六種基本的理論:應報、預防、隔離、矯治、重整、復歸。以下:
一.應報:認為因果應報是自然的理性,而刑罰的理由即僅只是犯罪的應報。應報理論有兩大主張:
a.「以牙還牙」、「以眼還眼」或是「殺人償命」:這是應報理論的基本根源,來自人類自然的天性
b.「罪責必須與刑罰相等」:這是現代的觀點,主張刑罰的目的是為了使社會正義回復犯罪前的狀態。因此,非常強調於『刑罰不能超過行為人的罪責』,也就是說,無論基於什麼目的,『大罪不能小罰』;相反地,『小罪亦不能大罰』。
因此,我們認為:『剝奪他人生命權→罪責』=『剝奪其生命權→刑罰』,完全符合於應報理論主張。當人權組織在高喊『犯罪者也有人權,有生存的自由』的同時,有沒有反問過自己:『那受害者呢?』
二.預防:希望藉由刑罰的設定,保障社會上人們的共同安全。預防理論在對象上分為兩種類型:
a.一般預防:認為刑罰的目的在於遏止社會上的其他人再次犯下相同的罪行,簡單說就是嚇阻全體大眾。
b.特別預防:認為刑罰的目的在於使犯下罪行的犯罪人不再犯下同樣的錯,嚇阻對象就侷限於犯罪者上。
當然,在執行死刑之後,特別預防是絕對性的得到目的,而一般預防成效又如何呢?我們根據各國人民贊成死亡的比率來看:
台灣: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個人研究計畫→有74.3%的民眾贊成死刑,4.3%不贊成死刑,21.4%不贊成也不反對死刑。
美國:見圖
明顯可見,台灣、美國顯然的都是贊成死刑的人占大多數,甚而連英國、法國、加拿大等在廢除死刑的當時直至今日都也是贊成死刑的比率較高。
我們認為,高比率的民眾贊成死刑代表:這些民眾認為死刑能夠達到嚇阻作用,也會因為畏懼死刑而不去犯罪。也可由美國之附圖得知:在1967年廢除死刑後,由於犯罪率大增,民眾又轉為贊成死刑,可見於死刑的存在在一般大眾的心理有多大的安定作用。
三.重整:使社會再次恢復犯罪前的樣貌,讓犯罪對社會的影響降低。
當然,執行死刑後完全不須考慮犯罪者與社會大眾之重整問題。然而,值得一提的是,執行死刑之後,社會會因為政府的維護正義而增加信賴。藉以重整受害者家屬與一般民眾對於司法體系的信賴,進而願意遵守法律的規定。
四.隔離:使犯罪者與社會隔離,不再危害社會
五.矯治:教育犯罪者,使之恢復善良本性
六.復歸:使犯罪者再次融入社會
關於隔離、矯治、復歸三項,都因為執行死刑之後,犯罪者已死的條件下,無須考慮。
刑罰是維持一個國家,廣義而言,一個群體的基本要素之一,若刑罰不復存在,法律也將無從規範。死刑,作為刑罰中最嚴厲的處罰,既無違背於刑罰學理論,其存在的正當性就無庸置疑。我們認為,刑罰是因為犯罪而存在,最嚴厲的刑罰也是為了最嚴重的犯罪而存在,也就是說,只要有罪大惡極的人存在,死刑就應該存在。
縱使古代的死刑有時有理,有時無理;有時是為了取悅上位者,有時是得罪了權勢,有時才是為了維護正義與公理。然而現代,並不是說殺就可以殺的時代,講求前因後果;於是,我們就由刑罰學的觀點來試探死刑是否該存在。
刑罰學,在其作用上,存在著六種基本的理論:應報、預防、隔離、矯治、重整、復歸。以下:
一.應報:認為因果應報是自然的理性,而刑罰的理由即僅只是犯罪的應報。應報理論有兩大主張:
a.「以牙還牙」、「以眼還眼」或是「殺人償命」:這是應報理論的基本根源,來自人類自然的天性
b.「罪責必須與刑罰相等」:這是現代的觀點,主張刑罰的目的是為了使社會正義回復犯罪前的狀態。因此,非常強調於『刑罰不能超過行為人的罪責』,也就是說,無論基於什麼目的,『大罪不能小罰』;相反地,『小罪亦不能大罰』。
因此,我們認為:『剝奪他人生命權→罪責』=『剝奪其生命權→刑罰』,完全符合於應報理論主張。當人權組織在高喊『犯罪者也有人權,有生存的自由』的同時,有沒有反問過自己:『那受害者呢?』
二.預防:希望藉由刑罰的設定,保障社會上人們的共同安全。預防理論在對象上分為兩種類型:
a.一般預防:認為刑罰的目的在於遏止社會上的其他人再次犯下相同的罪行,簡單說就是嚇阻全體大眾。
b.特別預防:認為刑罰的目的在於使犯下罪行的犯罪人不再犯下同樣的錯,嚇阻對象就侷限於犯罪者上。
當然,在執行死刑之後,特別預防是絕對性的得到目的,而一般預防成效又如何呢?我們根據各國人民贊成死亡的比率來看:
台灣: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個人研究計畫→有74.3%的民眾贊成死刑,4.3%不贊成死刑,21.4%不贊成也不反對死刑。
美國:見圖
明顯可見,台灣、美國顯然的都是贊成死刑的人占大多數,甚而連英國、法國、加拿大等在廢除死刑的當時直至今日都也是贊成死刑的比率較高。
我們認為,高比率的民眾贊成死刑代表:這些民眾認為死刑能夠達到嚇阻作用,也會因為畏懼死刑而不去犯罪。也可由美國之附圖得知:在1967年廢除死刑後,由於犯罪率大增,民眾又轉為贊成死刑,可見於死刑的存在在一般大眾的心理有多大的安定作用。
三.重整:使社會再次恢復犯罪前的樣貌,讓犯罪對社會的影響降低。
當然,執行死刑後完全不須考慮犯罪者與社會大眾之重整問題。然而,值得一提的是,執行死刑之後,社會會因為政府的維護正義而增加信賴。藉以重整受害者家屬與一般民眾對於司法體系的信賴,進而願意遵守法律的規定。
四.隔離:使犯罪者與社會隔離,不再危害社會
五.矯治:教育犯罪者,使之恢復善良本性
六.復歸:使犯罪者再次融入社會
關於隔離、矯治、復歸三項,都因為執行死刑之後,犯罪者已死的條件下,無須考慮。
刑罰是維持一個國家,廣義而言,一個群體的基本要素之一,若刑罰不復存在,法律也將無從規範。死刑,作為刑罰中最嚴厲的處罰,既無違背於刑罰學理論,其存在的正當性就無庸置疑。我們認為,刑罰是因為犯罪而存在,最嚴厲的刑罰也是為了最嚴重的犯罪而存在,也就是說,只要有罪大惡極的人存在,死刑就應該存在。
四、反對死刑的種種原因
死刑存廢的議題在國際上已爭論多時,認為該廢除死刑的聲浪也漸漸自成一套理論,其理由成千上萬,然而事實上,除了主要的幾種主張之外,其餘可以說皆為無病呻吟,為反對而反對。在此,我們提出幾點主要的主張,加以各個擊破。
首先,最常聽到的反對聲音即為『違反人道精神』,認為死刑之殘忍性質不合人道,易助長暴力風氣,且與人類仁愛精神背道而馳。甚而提出『生命尊貴說』,主張即使是犯罪者,其生命仍然尊貴,不應任意剝奪。對於此我們認為,人的生命是否尊貴,應取決於其對他人生命權利的看待而定;當其不將他人生命視為尊貴,其生命也毫無尊貴可言。且殘忍二字並不適用於描述死刑,而是描述執行死刑的手段,假若自古至今之死刑皆為安樂死,我相信沒有人會認為死刑殘酷!而今日,死刑的手段皆已漸漸走向平和的方式,因此殘酷、殘忍並不能與死刑劃上等號。
最令人匪夷所思的莫過於這個主張了,難以讓一般大眾明白了解。違反『社會契約說』,認為國家僅讓渡一部分權利給國家,並不包括最寶貴的生命權,因此國家無剝奪個人生命之權力,執行死刑欠缺正當性。姑且,我們不論這只是一份假說,事實並無實質契約,簽訂了什麼?條約為何?皆姑且不論...若人民沒有把生命權讓渡給國家,國家是否就沒有保護人民的義務?在提出這假說前,應該想想是否正在享受國家對自己生命的保障!此外,死刑有沒有正當性應考慮其動機,犯罪者之動機既然都會被視為判刑之依據,那執法者的動機是否有被考慮過?我們認為,國家為維護公理正義而執法,並不失其正當性,甚而有其必要性。
也有一大部分的聲音來自死刑會造成『雙重報應』,認為受刑人不只面對死亡,且須忍受面對死亡的極度恐懼及精神折磨。我們很好奇這想法從何而生?試問:哪種刑罰沒有雙重報應?無期徒刑除了被剝奪自由外,在監獄裡的日子也不好過啊!即使被假釋也會被異樣眼光看待,這種的精神折磨就比較少?再者,精神折磨是種無法量化的情緒,也因人而異。沒有任何一種理論能證明死刑的精神折磨會比無期徒刑的多,不是嗎?更何況說白一點,精神折磨只要人活在世上就會有,老闆的壓榨、同儕的惡性競爭、人生種種的不如意等,難道這些事情都應該要阻止其存在發生?
大多數了解部分法律的人也會提出死刑無『教育刑』理論之結果,認為刑罰須教育改善犯罪行為人,使之復歸社會重新做人,而死刑無法達到此目的。關於此理論,我們認為教育刑對罪大惡極之人效果並不大。根據統計台灣78~82年之252位死刑犯中,累犯:28.6%,非累犯之再犯:13.5%,共42.1%,意即有接近五成的死刑犯在犯下重大罪行前已有前科,正常而言應接受過教育刑,然而卻無動於衷。既然如此,國家就更不應該耗費資源對其實行教育刑。
有少部分的人也提出死刑無伸縮性,無程度之差別,有失其公平性。死刑固然無程度之差別,但是若罪不致死,尚有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罰金、罰鍰等刑罰不是?程度之差別在於整體的刑罰上,而不在於單獨的死刑而言。
另外尚有一部份人提出,被判決死刑易使犯人反抗情緒,致使犯罪者鋌而走險、殘暴不仁。根據常理,被判決死刑後應會被拘留,鋌而走險,殘暴不仁不是應該要在控制之內?死刑犯之控制與死刑存廢與否無關吧!更何況,難道被判決無期徒刑犯人就會乖乖的嗎?
還有非常大一部份人認為死刑無未來性,若誤判就無法復原。然而我們認為,犯下罪大惡極的犯人,不應期待其未來性,且如上提出五成為再犯,要如何讓人相信其未來?此外,誤判為司法機關、執法機構之詬病,與死刑存廢無關,是否應著重於司法機關與警察機構辦案判決之準確性,由於誤判而提出廢除死刑的主張是本末倒置。
於理論上,死刑的存在是理所當然,當然,在實行上之種種困難及問題無可避免。但我們認為這些困難並非廢除死刑之理由,我們應找尋適當之方式改進,制定與執行死刑相關的細節才是解決刑存廢問題之道。
在進而討論台灣之前,讓我們先來看看已經廢除死刑的法國,西元1981年法國總統因提出廢除死刑政見當選,然而無論選前選後民意卻始終傾向於贊成死刑那一邊,西元1997年的姦殺少女案甚至引發遊行聲請恢復死刑,與其說法國已經廢除死刑,倒不如說法國為履行政見以及進入歐盟放棄了死刑。此外,如同前言中提到,若歐盟各國真有心廢除死刑,為何在處決海珊時不出面阻止?任由美國奪取海珊性命甚而公開畫面?難道廢除死刑就只是做做樣子?讓我們不禁懷疑,已廢除死刑的國家是否骨子裡還是傾向於死刑。
死刑存廢的議題在國際上已爭論多時,認為該廢除死刑的聲浪也漸漸自成一套理論,其理由成千上萬,然而事實上,除了主要的幾種主張之外,其餘可以說皆為無病呻吟,為反對而反對。在此,我們提出幾點主要的主張,加以各個擊破。
首先,最常聽到的反對聲音即為『違反人道精神』,認為死刑之殘忍性質不合人道,易助長暴力風氣,且與人類仁愛精神背道而馳。甚而提出『生命尊貴說』,主張即使是犯罪者,其生命仍然尊貴,不應任意剝奪。對於此我們認為,人的生命是否尊貴,應取決於其對他人生命權利的看待而定;當其不將他人生命視為尊貴,其生命也毫無尊貴可言。且殘忍二字並不適用於描述死刑,而是描述執行死刑的手段,假若自古至今之死刑皆為安樂死,我相信沒有人會認為死刑殘酷!而今日,死刑的手段皆已漸漸走向平和的方式,因此殘酷、殘忍並不能與死刑劃上等號。
最令人匪夷所思的莫過於這個主張了,難以讓一般大眾明白了解。違反『社會契約說』,認為國家僅讓渡一部分權利給國家,並不包括最寶貴的生命權,因此國家無剝奪個人生命之權力,執行死刑欠缺正當性。姑且,我們不論這只是一份假說,事實並無實質契約,簽訂了什麼?條約為何?皆姑且不論...若人民沒有把生命權讓渡給國家,國家是否就沒有保護人民的義務?在提出這假說前,應該想想是否正在享受國家對自己生命的保障!此外,死刑有沒有正當性應考慮其動機,犯罪者之動機既然都會被視為判刑之依據,那執法者的動機是否有被考慮過?我們認為,國家為維護公理正義而執法,並不失其正當性,甚而有其必要性。
也有一大部分的聲音來自死刑會造成『雙重報應』,認為受刑人不只面對死亡,且須忍受面對死亡的極度恐懼及精神折磨。我們很好奇這想法從何而生?試問:哪種刑罰沒有雙重報應?無期徒刑除了被剝奪自由外,在監獄裡的日子也不好過啊!即使被假釋也會被異樣眼光看待,這種的精神折磨就比較少?再者,精神折磨是種無法量化的情緒,也因人而異。沒有任何一種理論能證明死刑的精神折磨會比無期徒刑的多,不是嗎?更何況說白一點,精神折磨只要人活在世上就會有,老闆的壓榨、同儕的惡性競爭、人生種種的不如意等,難道這些事情都應該要阻止其存在發生?
大多數了解部分法律的人也會提出死刑無『教育刑』理論之結果,認為刑罰須教育改善犯罪行為人,使之復歸社會重新做人,而死刑無法達到此目的。關於此理論,我們認為教育刑對罪大惡極之人效果並不大。根據統計台灣78~82年之252位死刑犯中,累犯:28.6%,非累犯之再犯:13.5%,共42.1%,意即有接近五成的死刑犯在犯下重大罪行前已有前科,正常而言應接受過教育刑,然而卻無動於衷。既然如此,國家就更不應該耗費資源對其實行教育刑。
有少部分的人也提出死刑無伸縮性,無程度之差別,有失其公平性。死刑固然無程度之差別,但是若罪不致死,尚有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罰金、罰鍰等刑罰不是?程度之差別在於整體的刑罰上,而不在於單獨的死刑而言。
另外尚有一部份人提出,被判決死刑易使犯人反抗情緒,致使犯罪者鋌而走險、殘暴不仁。根據常理,被判決死刑後應會被拘留,鋌而走險,殘暴不仁不是應該要在控制之內?死刑犯之控制與死刑存廢與否無關吧!更何況,難道被判決無期徒刑犯人就會乖乖的嗎?
還有非常大一部份人認為死刑無未來性,若誤判就無法復原。然而我們認為,犯下罪大惡極的犯人,不應期待其未來性,且如上提出五成為再犯,要如何讓人相信其未來?此外,誤判為司法機關、執法機構之詬病,與死刑存廢無關,是否應著重於司法機關與警察機構辦案判決之準確性,由於誤判而提出廢除死刑的主張是本末倒置。
於理論上,死刑的存在是理所當然,當然,在實行上之種種困難及問題無可避免。但我們認為這些困難並非廢除死刑之理由,我們應找尋適當之方式改進,制定與執行死刑相關的細節才是解決刑存廢問題之道。
在進而討論台灣之前,讓我們先來看看已經廢除死刑的法國,西元1981年法國總統因提出廢除死刑政見當選,然而無論選前選後民意卻始終傾向於贊成死刑那一邊,西元1997年的姦殺少女案甚至引發遊行聲請恢復死刑,與其說法國已經廢除死刑,倒不如說法國為履行政見以及進入歐盟放棄了死刑。此外,如同前言中提到,若歐盟各國真有心廢除死刑,為何在處決海珊時不出面阻止?任由美國奪取海珊性命甚而公開畫面?難道廢除死刑就只是做做樣子?讓我們不禁懷疑,已廢除死刑的國家是否骨子裡還是傾向於死刑。
五、台灣是否該廢除死刑?
台灣尚未廢止死刑,但也因為國際的潮流已經暫時停止執行死刑。到底該不該廢除也一直處在爭議點上,也許會因為國際的壓力而漸漸走向廢除,有可能也會因此訴諸於公投,然而事實上,在台灣對於死刑存廢的討論比其他國家還要簡單不少,國家領土小、種族單純,需要考慮的方向減少許多。我們統整了一些在台灣的統計資料,藉此說明我們認為台灣該保留死刑的原因。
首先是民意,根據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個人研究計畫,有74.3%的民眾贊成死刑,4.3%不贊成死刑,21.4%不贊成也不反對死刑。此計畫對於施行死刑的年齡之認同度也做過調查,根據結果,34.8%認為僅適用於成人,26.3%認為適用於14歲以上,8.5%認為適用於12歲以上,23.5%認為適用於所有年齡,僅有6.8%認為死刑不該存在。由此可知,台灣民眾對於死刑的認同度相當高,也就如同在預防理論的內容中提到的,一般預防的效果相當顯著。甚者,有相當高比率認為死刑也適用於青少年或所有年齡,意即大多數人民皆認為死刑為必要之刑罰,即使未成年犯下罪大惡極之罪刑也應受到嚴厲之處罰,可見死刑對於一般民眾的影響力。換個角度來看,為了大多數人的正義、安全,而對少部分的犯人執法,並不失其正當性。
其二為再犯率,根據法務部統計於民國76年至81年之再犯率,假釋出獄之再犯率為36%,期滿而再犯之比率為30.9%。再根據右表〈摘錄自法務部整理之報告書〉假釋的統計資料,每年皆有兩成左右之假釋人口因為再次犯罪〈違反保護管束情節重大者〉而遭到撤銷假釋。罪不致死的徒刑犯人尚且如此,更遑論罪大惡極之犯人了!
其三為歷史事件之反省,根據法務部統計資料,民國89年至94年之犯罪案件數如右表。由此表可得知民國91年強盜與擄人勒贖之犯罪案件大增,原因為何?根據了解,民國91年懲治盜匪條例廢止之後,擄人勒贖變成「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相對死刑〈意即只要別撕票就都不會死刑〉,由此可見死刑對於犯罪的嚇阻力量有多大,也可由表推知廢除死刑後對於小罪〈強盜等〉之嚇阻也會失去作用,造成民眾對於司法機關的不信任,甚而不畏懼於法律,造成亂象。
其四為經濟與收容問題,若廢除死刑,其替代方案必定為無期徒刑,無期徒刑之犯人,其食衣住皆取之於納稅人,意即流浪漢只要隨便殺個人就可以進入牢獄利用牢飯度過一生?更何況根據統計,民國89年國內各矯正機關收容人近五萬七千人,核定容額五萬一千多人,超收比率達一0.五%(監獄、看守所超收比率一五%),其餘年份之超收比率見附表,皆已超收,而無法達到有效管理,教育刑之實行也會受阻。
最後,關於為了誤判而主張廢除死刑而言,我們對於台灣的司法史上的誤判做出了解得到,事實上,台灣檢警對於現場採證鑑識相當的不專業,法官與警察也常做出失職的行為,這是我們應該著重的地方,而非因為誤判就否定死刑的存在。舉例來說:西元1991年的蘇建和案,草草率率做出判決,17年後被李昌鈺博士指出採證鑑識之不足,無法證實其有罪。西元1986的蘇炳坤案,因為一個人的供詞,毫無查證就判決蘇炳坤處以15年有期徒刑。然而15年後監察院查證司法機關與警政人員之失職,但也不見一句道歉或有任何的改革方案。由此,我們更深刻體認到雖然死刑應該存在,但關於死刑的執行需要種種的配合措施。
台灣尚未廢止死刑,但也因為國際的潮流已經暫時停止執行死刑。到底該不該廢除也一直處在爭議點上,也許會因為國際的壓力而漸漸走向廢除,有可能也會因此訴諸於公投,然而事實上,在台灣對於死刑存廢的討論比其他國家還要簡單不少,國家領土小、種族單純,需要考慮的方向減少許多。我們統整了一些在台灣的統計資料,藉此說明我們認為台灣該保留死刑的原因。
首先是民意,根據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個人研究計畫,有74.3%的民眾贊成死刑,4.3%不贊成死刑,21.4%不贊成也不反對死刑。此計畫對於施行死刑的年齡之認同度也做過調查,根據結果,34.8%認為僅適用於成人,26.3%認為適用於14歲以上,8.5%認為適用於12歲以上,23.5%認為適用於所有年齡,僅有6.8%認為死刑不該存在。由此可知,台灣民眾對於死刑的認同度相當高,也就如同在預防理論的內容中提到的,一般預防的效果相當顯著。甚者,有相當高比率認為死刑也適用於青少年或所有年齡,意即大多數人民皆認為死刑為必要之刑罰,即使未成年犯下罪大惡極之罪刑也應受到嚴厲之處罰,可見死刑對於一般民眾的影響力。換個角度來看,為了大多數人的正義、安全,而對少部分的犯人執法,並不失其正當性。
其二為再犯率,根據法務部統計於民國76年至81年之再犯率,假釋出獄之再犯率為36%,期滿而再犯之比率為30.9%。再根據右表〈摘錄自法務部整理之報告書〉假釋的統計資料,每年皆有兩成左右之假釋人口因為再次犯罪〈違反保護管束情節重大者〉而遭到撤銷假釋。罪不致死的徒刑犯人尚且如此,更遑論罪大惡極之犯人了!
其三為歷史事件之反省,根據法務部統計資料,民國89年至94年之犯罪案件數如右表。由此表可得知民國91年強盜與擄人勒贖之犯罪案件大增,原因為何?根據了解,民國91年懲治盜匪條例廢止之後,擄人勒贖變成「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相對死刑〈意即只要別撕票就都不會死刑〉,由此可見死刑對於犯罪的嚇阻力量有多大,也可由表推知廢除死刑後對於小罪〈強盜等〉之嚇阻也會失去作用,造成民眾對於司法機關的不信任,甚而不畏懼於法律,造成亂象。
其四為經濟與收容問題,若廢除死刑,其替代方案必定為無期徒刑,無期徒刑之犯人,其食衣住皆取之於納稅人,意即流浪漢只要隨便殺個人就可以進入牢獄利用牢飯度過一生?更何況根據統計,民國89年國內各矯正機關收容人近五萬七千人,核定容額五萬一千多人,超收比率達一0.五%(監獄、看守所超收比率一五%),其餘年份之超收比率見附表,皆已超收,而無法達到有效管理,教育刑之實行也會受阻。
最後,關於為了誤判而主張廢除死刑而言,我們對於台灣的司法史上的誤判做出了解得到,事實上,台灣檢警對於現場採證鑑識相當的不專業,法官與警察也常做出失職的行為,這是我們應該著重的地方,而非因為誤判就否定死刑的存在。舉例來說:西元1991年的蘇建和案,草草率率做出判決,17年後被李昌鈺博士指出採證鑑識之不足,無法證實其有罪。西元1986的蘇炳坤案,因為一個人的供詞,毫無查證就判決蘇炳坤處以15年有期徒刑。然而15年後監察院查證司法機關與警政人員之失職,但也不見一句道歉或有任何的改革方案。由此,我們更深刻體認到雖然死刑應該存在,但關於死刑的執行需要種種的配合措施。
六、死刑改革計畫
有鑒於廢除死刑之人士提出死刑之缺點,而我們又認為死刑應該存在,於是我們整理出一套死刑改革的方案,使死刑之更加正當、合理化。我們以最嚴重的誤判作為改革之重點,希望能使誤判率下降,且我們將改革計畫建築在最重要的中心思想上:『被判死刑之罪犯,皆為罪大惡極之人。』願死刑的存在成為受到大家認同的最高刑罰。
我們提出之死刑改革計畫的目標有三:
1.死刑罪行縮減,確定處罰的謀殺行為與謀殺犯都一定是「至惡中的最惡」。
2.以科學證明方法,在程序上盡可能確保無辜之人(包括未犯罪者,以及罪不致死者)不會被判處死刑。
3.回收法官的執法權力,使判決的決定權不會完全取決於法官,以減少在司法程序上的失職與私心造成的影響。
在實質的做法上,我們應先建立完善的陪審團制度,至於如何完善應由專業人士制定,我們認為一位法官做出錯誤判決很容易,三位法官也有可能出錯,但若有多數的陪審團,要一起犯錯做出錯誤判決就不是那麼容易。而且,判決有罪與判決為死刑應分為兩階段,且兩階段之陪審團應完全不同,以免受到上次判決之印象影響。
其二,應該嚴格限縮判死刑的謀殺行為,且最惡之人應由法律明文規定,減少法官判決之範圍,藉此減少有偏見之司法人員決定誰是最惡。例如:我們提出五種必死之人:基於政治恐怖主義而為之謀殺、刻意折磨被害人的謀殺、一次殺害多人的謀殺、多次殺害多人的謀殺,以及已被判決終身監禁且不得假釋而服刑中所為之謀殺。
其三,涉及死刑的被告須有優良的辯護律師。我們常見到涉及死刑之犯人通常沒有經濟能力聘請律師,而由政府指派,也因此常會因為死刑犯之辯護律師素質不夠優良導致誤判,也無法找出法官的失職處,因而草菅人命。我們認為既然是人命關天的判決就應該指派優良的辯護律師,至於如何才算優良,也應經由專業人士判定。例如:擁有充足的刑事案件的辯護經驗、處理科學證據的經驗、受過挑戰人證的訓練等。
其四,證人之言詞應該加以分類,我們認為以下幾種證人之證詞不應該完全視為可靠:
a.在警方拘禁中之被告所為證詞,而無同步錄音或錄影紀錄者,應該存疑。以防範受到脅迫或逼供等深不由己的情況下所作之證詞。
b.警察或司法機關本身提出的證詞,應持保留態度。藉以減少因為偏見而造成之誤判。
c.此外須注意證人是否與檢警單位有某種利益交換。意即因為得知『若供出同伴可獲得減刑』等條件交換而隨口說出某位仇人之證供。
其五,須有客觀科學證據支持犯人罪行,且對於犯人做到『無疑』的程度。要判決死刑必須有確定性與可靠性相當高的科學證據能夠連結被告與犯罪現場、凶器,或屍體等。對於採樣鑑識也已經達到無疑的程度,方可判決死刑。
其六,也是我們認為最重要的一點,須創設獨立於司法機關的死刑審查委員會,並擁有獨立的鑑識小組。藉以監督、查核死刑案件之現場採樣鑑識的過程,且在被告判處死刑後,由委員會指派一個小組來檢驗案件的科學證據是否充分足夠,調查死刑案件的可能錯誤。如果調查出問題,委員會有權將案件交由司法機關重審。
其七,適當選擇死刑的執行方式與過程,且其過程不應公開,須有絕對的隱密性,以防止對社會大眾造成不良之影響。
當然,我們必須承認,要達到上述之目標與改革相當困難,因此在達到此目標前,我們可以接受暫時停止執行死刑,並給予充足的時間籌畫上述改革,為求未來執行死刑以維護正義。
有鑒於廢除死刑之人士提出死刑之缺點,而我們又認為死刑應該存在,於是我們整理出一套死刑改革的方案,使死刑之更加正當、合理化。我們以最嚴重的誤判作為改革之重點,希望能使誤判率下降,且我們將改革計畫建築在最重要的中心思想上:『被判死刑之罪犯,皆為罪大惡極之人。』願死刑的存在成為受到大家認同的最高刑罰。
我們提出之死刑改革計畫的目標有三:
1.死刑罪行縮減,確定處罰的謀殺行為與謀殺犯都一定是「至惡中的最惡」。
2.以科學證明方法,在程序上盡可能確保無辜之人(包括未犯罪者,以及罪不致死者)不會被判處死刑。
3.回收法官的執法權力,使判決的決定權不會完全取決於法官,以減少在司法程序上的失職與私心造成的影響。
在實質的做法上,我們應先建立完善的陪審團制度,至於如何完善應由專業人士制定,我們認為一位法官做出錯誤判決很容易,三位法官也有可能出錯,但若有多數的陪審團,要一起犯錯做出錯誤判決就不是那麼容易。而且,判決有罪與判決為死刑應分為兩階段,且兩階段之陪審團應完全不同,以免受到上次判決之印象影響。
其二,應該嚴格限縮判死刑的謀殺行為,且最惡之人應由法律明文規定,減少法官判決之範圍,藉此減少有偏見之司法人員決定誰是最惡。例如:我們提出五種必死之人:基於政治恐怖主義而為之謀殺、刻意折磨被害人的謀殺、一次殺害多人的謀殺、多次殺害多人的謀殺,以及已被判決終身監禁且不得假釋而服刑中所為之謀殺。
其三,涉及死刑的被告須有優良的辯護律師。我們常見到涉及死刑之犯人通常沒有經濟能力聘請律師,而由政府指派,也因此常會因為死刑犯之辯護律師素質不夠優良導致誤判,也無法找出法官的失職處,因而草菅人命。我們認為既然是人命關天的判決就應該指派優良的辯護律師,至於如何才算優良,也應經由專業人士判定。例如:擁有充足的刑事案件的辯護經驗、處理科學證據的經驗、受過挑戰人證的訓練等。
其四,證人之言詞應該加以分類,我們認為以下幾種證人之證詞不應該完全視為可靠:
a.在警方拘禁中之被告所為證詞,而無同步錄音或錄影紀錄者,應該存疑。以防範受到脅迫或逼供等深不由己的情況下所作之證詞。
b.警察或司法機關本身提出的證詞,應持保留態度。藉以減少因為偏見而造成之誤判。
c.此外須注意證人是否與檢警單位有某種利益交換。意即因為得知『若供出同伴可獲得減刑』等條件交換而隨口說出某位仇人之證供。
其五,須有客觀科學證據支持犯人罪行,且對於犯人做到『無疑』的程度。要判決死刑必須有確定性與可靠性相當高的科學證據能夠連結被告與犯罪現場、凶器,或屍體等。對於採樣鑑識也已經達到無疑的程度,方可判決死刑。
其六,也是我們認為最重要的一點,須創設獨立於司法機關的死刑審查委員會,並擁有獨立的鑑識小組。藉以監督、查核死刑案件之現場採樣鑑識的過程,且在被告判處死刑後,由委員會指派一個小組來檢驗案件的科學證據是否充分足夠,調查死刑案件的可能錯誤。如果調查出問題,委員會有權將案件交由司法機關重審。
其七,適當選擇死刑的執行方式與過程,且其過程不應公開,須有絕對的隱密性,以防止對社會大眾造成不良之影響。
當然,我們必須承認,要達到上述之目標與改革相當困難,因此在達到此目標前,我們可以接受暫時停止執行死刑,並給予充足的時間籌畫上述改革,為求未來執行死刑以維護正義。
七、結論
死刑存廢之問題就好像在討論水對人有益還是有害一般,我們認為應該如同我們對於水的觀念一般,利用其益處,預防其害處。因此,死刑應該存在,且透過有效之利用執行死刑達到維護公理,預防犯罪等作用,並避免國家濫權、誤判、公權力之濫用等造成社會亂象之可能。盡可能達到完善的利用以及最少的損失。
然而,我們知道,自從聯合國於2000年時呼籲停止死刑之執行,以及歐盟甚而規定須廢除死刑才能加入,不能不排除哪天聯合國、WHO、亞太經濟等組織皆規定死刑之廢除的可能性。那台灣之於死刑該如何在國際上定位?雖然在我們兩位老大哥:美國、中國都尚未廢除死刑的狀況下,此畫面尚不會出現在我們眼底,然而,也許哪天會發生呢!
事實上我們認為,國際上的這些國家,包括歐洲各國、亞洲、美洲大多數的國家會廢除死刑是因為對於死刑還不夠信任,且也沒有一個國家可以做到改革計畫中的各個重點。我們認為在全球尚未完全廢除死刑之前,若朝向這個改革計畫的方向走,甚至是更完善的改革計畫的話,完成之後必定會得到國際上的認同,在執行上與決定執行之對象上皆能夠完善時,死刑也將不會如此被國際上所厭惡!
當然也會有人提出此改革計畫實際施行之困難度,更何況國外也尚未有此類改革計畫的成功案例出現。然而,在國土領域小、種族又單純的台灣,何嘗不能做第一個先例?更何況身於現代生醫技術發達、鑑識科技接近純熟的狀況下,何來不可能之有!?我們相信,只要政府願意付出,成功的可能性相當高。
只是,我們也不能排除若死刑依然不被國際上接受之可能性,為了外交、經濟、政治等多重因素考量下必須廢除死刑的狀況,基於此,我們簡單提出幾點若廢除死刑必須達到的目標:
a.死刑的替代方案須完善且具嚇阻效果。我們認為應為終身監禁而非無期徒刑,意即無法假釋。
b.監獄須先進行擴建、新建,以提供多於的空間給新犯人,以期不影響教育刑的執行與效果。
c.完善的償還制度,使犯罪者對其罪行負責。也許是以勞動或其他方式賺取金錢償還受害者家屬以及納稅人。
d.檢警人員應落實執法態度,重大刑案應謹慎蒐證調查,以積極行動展現維護治安之決心,袪除民眾之疑慮。
死刑存廢之問題就好像在討論水對人有益還是有害一般,我們認為應該如同我們對於水的觀念一般,利用其益處,預防其害處。因此,死刑應該存在,且透過有效之利用執行死刑達到維護公理,預防犯罪等作用,並避免國家濫權、誤判、公權力之濫用等造成社會亂象之可能。盡可能達到完善的利用以及最少的損失。
然而,我們知道,自從聯合國於2000年時呼籲停止死刑之執行,以及歐盟甚而規定須廢除死刑才能加入,不能不排除哪天聯合國、WHO、亞太經濟等組織皆規定死刑之廢除的可能性。那台灣之於死刑該如何在國際上定位?雖然在我們兩位老大哥:美國、中國都尚未廢除死刑的狀況下,此畫面尚不會出現在我們眼底,然而,也許哪天會發生呢!
事實上我們認為,國際上的這些國家,包括歐洲各國、亞洲、美洲大多數的國家會廢除死刑是因為對於死刑還不夠信任,且也沒有一個國家可以做到改革計畫中的各個重點。我們認為在全球尚未完全廢除死刑之前,若朝向這個改革計畫的方向走,甚至是更完善的改革計畫的話,完成之後必定會得到國際上的認同,在執行上與決定執行之對象上皆能夠完善時,死刑也將不會如此被國際上所厭惡!
當然也會有人提出此改革計畫實際施行之困難度,更何況國外也尚未有此類改革計畫的成功案例出現。然而,在國土領域小、種族又單純的台灣,何嘗不能做第一個先例?更何況身於現代生醫技術發達、鑑識科技接近純熟的狀況下,何來不可能之有!?我們相信,只要政府願意付出,成功的可能性相當高。
只是,我們也不能排除若死刑依然不被國際上接受之可能性,為了外交、經濟、政治等多重因素考量下必須廢除死刑的狀況,基於此,我們簡單提出幾點若廢除死刑必須達到的目標:
a.死刑的替代方案須完善且具嚇阻效果。我們認為應為終身監禁而非無期徒刑,意即無法假釋。
b.監獄須先進行擴建、新建,以提供多於的空間給新犯人,以期不影響教育刑的執行與效果。
c.完善的償還制度,使犯罪者對其罪行負責。也許是以勞動或其他方式賺取金錢償還受害者家屬以及納稅人。
d.檢警人員應落實執法態度,重大刑案應謹慎蒐證調查,以積極行動展現維護治安之決心,袪除民眾之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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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起來有點亂!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