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10-29 10:55:46Henry˙宗漢
壽險人員面對資訊公開必須注意
從二○○三年九月一日起,「保險業重大訊息e站」正式開張,至保險發展中心、壽險公會或各公司網頁查鴃A均能得到正確、經過會計師簽證的財務資訊,但這些指標之間有相當的關聯性,非參考單一據數足以解讀,業務人員應該嚴守分際,重視職業道德,不宜利用這份資料做為行銷輔助工具。
1.數據之間有關聯性
包括財務結構指標、償債能力指標、經營能力指標以及獲利能力指標等是資訊公開的重點,林欽淼指出,股票上市公司有季報、半年報、年報、財報,但壽險公司目前只有四家上市,而且成立金控公司,子公司的營運狀況容易被隱藏起來,資訊公開平台的意義在此。
石寶忠認為,99%的消費者對所揭露的資訊沒有解讀的能力,只能掌握幾項重點,如是否調降或調升財測、出貨狀況、每股稅後盈餘等,除非出現異常狀況,專家才會出面分析讓大眾知道。
「先瞭解每個指標的意義,並在同一個基礎上觀察,有些公司的這部分較強,那部分較弱,應就整體來看,切勿擷取部分資料做不當的比較。」洪燦楠再三強調。
石寶忠認同這種說法:「每個數字之間都有關聯性,如前陣子連動式債券熱賣,發生理賠糾紛的機率不高,若是以健康險為重的公司,理賠率與申訴率肯定很高,可以說明理賠、申訴率與商品策略有關。」
其次是行業特性,林欽淼指出,一般來說,保險公司的負債占資產的比率特別高,那是因為行業特性使然,跟客戶收取保費來經營,倘若不瞭解就會產生誤解。
2.不宜隨意引用
保險商品很複雜,客戶多半由業務人員教育,對壽險顧問的信任大於保險公司,不法業務人員把網站的資料摘錄下來偽造數據,將涉及偽造文書。
「雖然主管機關規定,不得以資訊公開做為惡性業務競爭,但制式的資料就放在那兒,2、30萬名業務人員素質良莠不齊,很難遏止將財務報表張冠李戴,或是不實行銷的手法。」洪燦楠坦言。
依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二十條規定,對要保人、被保險人或第三人有誇大不實之宣傳廣告,或其他不當之方法為招攬者;或是以不同保險契約內容做不公平或不完全之比較,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其他公司營業信譽者,除有犯罪嫌疑,依法移送法院偵辦外,按其情節輕重,得停止招攬行為或撤銷登錄證。
林欽淼樂觀指出,除非對財務狀況非常瞭解,業務人員通常只做商品比較,對財務指標不敏感,也沒有能力去做積極的陳述。
3.RBC非唯一評估清償能力標準
在公開資訊揭露之前,評斷保險公司清償能力的風險資本額(RiskBasedCapital)吵得沸沸騰騰,目前已實施,明年初將知道結果。洪燦楠說:「RBC比率在標準以下,主管機關要求增資或做其他改善,但不會要求各保險公司公布RBC比率。」
財政部保險司科長施麗婕指出,依照國外的經驗,RBC制度實施之後,不會公布每家公司的比率,頂多知道100%~150%有幾家公司,150%~200%又有幾家公司……等等,以監督業者穩健經營為主,大眾可瞭解整體壽險業的體質。RBC是主管機關監理保險公司清償能力的預警系統,取代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的規定,也就是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不得低於200%;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參照國際標準調整比率。
洪燦楠指出,日本一家因財務危機倒閉的保險公司,RBC比率在400%以上,可以證明RBC比率高不保證公司很穩健。石寶忠認為,把清償能力簡化成RBC很危險,它只是短期風險,還要參考其他資料,例如從「投資報酬率」和「保單預定利率」看保險公司的長期清償能力,如果兩者差距太大,代表利差損的情況很嚴重。
目前除了RBC之外,如國外Am,Best、標準普爾等接受保險公司委託做公開資訊評級行之有年,可看出保險公司的體質,公平、客觀性頗受到認同,甚至成為選擇保險公司的參考。綜合上述,保險公司公開各項財務指標,彼此之間有相當的關連性,並非參考單一據數足以解讀,業務人員應該嚴守分際,重視職業道德,勿濫用網路上的數據達到不實銷售的目的,換句話說,這份資料不適合做為行銷輔助工具。
例如前陣子SARS流行期間,有人散布不實訊息e-mail給客戶,財政部輾轉得知,費了好大一番奶珧l查到這位業務人員,予以記過處分,如果以為引用誇大資訊只有客戶和自己知道就錯了,由這個例子可看出嚴重的後果。可以想見,未來在網路發布的訊息愈來愈多,弁鄐]愈齊全,連上網投保都可能成真,如果您覺得這些事無關痛癢,連上網瀏覽資訊都覺得勉強,將增加被淘汰的機率!
《Advisers財務顧問》
1.數據之間有關聯性
包括財務結構指標、償債能力指標、經營能力指標以及獲利能力指標等是資訊公開的重點,林欽淼指出,股票上市公司有季報、半年報、年報、財報,但壽險公司目前只有四家上市,而且成立金控公司,子公司的營運狀況容易被隱藏起來,資訊公開平台的意義在此。
石寶忠認為,99%的消費者對所揭露的資訊沒有解讀的能力,只能掌握幾項重點,如是否調降或調升財測、出貨狀況、每股稅後盈餘等,除非出現異常狀況,專家才會出面分析讓大眾知道。
「先瞭解每個指標的意義,並在同一個基礎上觀察,有些公司的這部分較強,那部分較弱,應就整體來看,切勿擷取部分資料做不當的比較。」洪燦楠再三強調。
石寶忠認同這種說法:「每個數字之間都有關聯性,如前陣子連動式債券熱賣,發生理賠糾紛的機率不高,若是以健康險為重的公司,理賠率與申訴率肯定很高,可以說明理賠、申訴率與商品策略有關。」
其次是行業特性,林欽淼指出,一般來說,保險公司的負債占資產的比率特別高,那是因為行業特性使然,跟客戶收取保費來經營,倘若不瞭解就會產生誤解。
2.不宜隨意引用
保險商品很複雜,客戶多半由業務人員教育,對壽險顧問的信任大於保險公司,不法業務人員把網站的資料摘錄下來偽造數據,將涉及偽造文書。
「雖然主管機關規定,不得以資訊公開做為惡性業務競爭,但制式的資料就放在那兒,2、30萬名業務人員素質良莠不齊,很難遏止將財務報表張冠李戴,或是不實行銷的手法。」洪燦楠坦言。
依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二十條規定,對要保人、被保險人或第三人有誇大不實之宣傳廣告,或其他不當之方法為招攬者;或是以不同保險契約內容做不公平或不完全之比較,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其他公司營業信譽者,除有犯罪嫌疑,依法移送法院偵辦外,按其情節輕重,得停止招攬行為或撤銷登錄證。
林欽淼樂觀指出,除非對財務狀況非常瞭解,業務人員通常只做商品比較,對財務指標不敏感,也沒有能力去做積極的陳述。
3.RBC非唯一評估清償能力標準
在公開資訊揭露之前,評斷保險公司清償能力的風險資本額(RiskBasedCapital)吵得沸沸騰騰,目前已實施,明年初將知道結果。洪燦楠說:「RBC比率在標準以下,主管機關要求增資或做其他改善,但不會要求各保險公司公布RBC比率。」
財政部保險司科長施麗婕指出,依照國外的經驗,RBC制度實施之後,不會公布每家公司的比率,頂多知道100%~150%有幾家公司,150%~200%又有幾家公司……等等,以監督業者穩健經營為主,大眾可瞭解整體壽險業的體質。RBC是主管機關監理保險公司清償能力的預警系統,取代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的規定,也就是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不得低於200%;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參照國際標準調整比率。
洪燦楠指出,日本一家因財務危機倒閉的保險公司,RBC比率在400%以上,可以證明RBC比率高不保證公司很穩健。石寶忠認為,把清償能力簡化成RBC很危險,它只是短期風險,還要參考其他資料,例如從「投資報酬率」和「保單預定利率」看保險公司的長期清償能力,如果兩者差距太大,代表利差損的情況很嚴重。
目前除了RBC之外,如國外Am,Best、標準普爾等接受保險公司委託做公開資訊評級行之有年,可看出保險公司的體質,公平、客觀性頗受到認同,甚至成為選擇保險公司的參考。綜合上述,保險公司公開各項財務指標,彼此之間有相當的關連性,並非參考單一據數足以解讀,業務人員應該嚴守分際,重視職業道德,勿濫用網路上的數據達到不實銷售的目的,換句話說,這份資料不適合做為行銷輔助工具。
例如前陣子SARS流行期間,有人散布不實訊息e-mail給客戶,財政部輾轉得知,費了好大一番奶珧l查到這位業務人員,予以記過處分,如果以為引用誇大資訊只有客戶和自己知道就錯了,由這個例子可看出嚴重的後果。可以想見,未來在網路發布的訊息愈來愈多,弁鄐]愈齊全,連上網投保都可能成真,如果您覺得這些事無關痛癢,連上網瀏覽資訊都覺得勉強,將增加被淘汰的機率!
《Advisers財務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