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10-04 21:53:36流浪哲學工

事關正義

2003年十月4日紐約時報記者Daphne Eviatar刊出了一篇專文:〈後九一一時期外來者的權利:事關正義〉,對於近日來在美國產生的人權爭議作了梳理。簡單整理這篇報導內容如下:後九一一時期美國在反恐過程裡大約緝捕了超出五千名外裔公民,其中只有極小部分被控以恐怖主義相關罪名。而五千人中大部分都以未經審判、拒絕律師代表辯護、或者秘密審判的情形下被拘禁數月之久,並無證據顯示他們犯罪或者可能造成危險,其中有五百人以上被舉報違反移民法。

布希政權將反恐無限上綱的舉動已經在美國這個有長久憲政傳統的國家內引來許多法學家與政治哲學家的爭辯。到底,美國政府能不能對外來者有不同的對待措施?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保障一系列公民個人有要求正當程序的權利(a right to due process),以防止政府濫用權力,可是,第五修正案適不適用於外來者?面對國家安全時,可不可以對於身份特殊人士作出特別處置措施?此時美國國境內眾說紛紜,柏克萊法學教授John Yoo主張在不同情境下可以對於各種不同外來者(aliens)作出不同處置,並不違憲,例如移民局對於違反移民法者的審判、處置便常常是未經公開法庭審判的。國防部委員Paul W. Cobb Jr.主張,留置外來公民直到「敵意的結束為止」(the cessation of hostilities)是合法的。情況更複雜的是,這些人也不被視為戰犯,所以沒有辦法適用日內瓦公約關於戰犯應受公開合法審判的規定。喬治城大學法學教授Viet D. Dinh引用英國保守主義哲學家Edmund Burke的看法認為,秩序才是自由的先決條件,而反恐戰爭是捍衛自由之戰:「此戰基本上是一種重新從破壞秩序者那裡恢復國際民間秩序的努力。」他主張那些恐怖主義者已經將自身驅逐於人類社群之外。但是喬治城另一教授David Cole持不同意見,認為政治自由、合法程序、平等是世界上任何社會所必須擁有的「最起碼權利」(the minimal rights),這是事關人類尊嚴的根本權利,這已然內涵在秩序自由的概念中。因而不能以秩序自由之名擅加剝奪。

紐約大學法學家Ronald Dworkin也認為這種由特殊政府採取特別舉動處置外來者的特殊權利說,暗示了法律背後沒有普遍性原則,因而他反對以促進更大社群福利之名對外來者進行特別處置,不能以安全的增加來支持可以對外來者為所欲為,「如果這不是對於共享社群(shared humanity)的侵犯,那什麼才算?」任何人類生命—美國人或外來者—都具有內在獨特而平等之價值,Dworkin在紐約書評40週年專刊上呼籲著。

社群主義政治哲學家Michael Walzer雖然認為一個社群具有選擇其成員的權利,並且當然可以差異地對待外人,他並主張可以增加警力監視外來者;不過這並不代表政府可以為所欲為,他說,必須區分權利僅僅是不便(inconveniences)或者權利是被侵害了(violations),像拒絕律師代表、無審判監禁等等作為在他看來是「不道德及瘋狂的」。

這場爭辯目前仍在進行中,不過正好可以反思台灣目前的處境。台灣其實是一個外來人口眾多的島嶼(除了原住民,誰又能說自己不是外來者?),可是有太多人將自己視為內部人士(insiders),將他人劃為外來者,並堅持這內外之分。這個島嶼上充滿各種差異化的舉措,以確保外人的身份能夠被維持,以及外人不會妨礙非外人的安全與權利(權力?),透過這種排除動作,更是確保了內在人士這個社群的維持。最明顯的例子即是大陸來台人士,這些「外人」到底來台灣目的為何?那些大陸新娘嫁到台灣來是真的嫁作人婦?還是來賣淫?還是來進行情報活動?台灣一些極具「本土」意識與「憂患」意識的人士高喊千萬不要給予大陸新娘身份證,對於身份證取得到底應該是幾年爭吵不休,原因即在於大陸人作為一個想像中的敵人,使我們必須提醒自己時時刻刻記得與他們的差別,並且必須對他們充滿敵意。

這背後當然還有更深層的政治考量:拿到身份證之後就必須給予公民權—包括選舉權,而這些大陸人士,會投給扁政府?就在這樣的疑惑中造成了大陸新娘要取得身份證比其他國籍新娘更艱難漫長。可是,除了政治考量之外我們是不是也應該把辯論的焦點放在「權利」議題上?到底,我們有什麼根據可以差異地對待嫁到台灣的大陸人士?她們與任何一位台灣媳婦有什麼差別?她們與任何外籍媳婦又有什麼差別?我見過辛苦地為台灣人養兒育女的大陸媳婦,也見過跟著先生四處打拼流汗辛苦養家的大陸媳婦,難道因為政治的原因必須限制她們取得身份證,使她們無法長居台灣,而迫使她們定期地必須出境再入境?這對多少台灣家庭是麻煩的負擔?

「為了國家安全之故」,台聯立委振振有詞地說著,所以必須小心防範大陸籍人士;然而正如Dworkin所說,不能以國家安全之名為所欲為。現在台灣政府已經動用警察控管大陸新娘,追查可能是賣淫份子、以及非法打工或有任何不尋常活動的大陸人士,這已經接近美國政府以反恐之名所進行的差異化舉措,將國家安全無限上綱的作法所必須付出的憲政代價,恐怕是台灣在逐漸邁向由扁政體領軍的警察國家過程裡必須謹慎的。

「內/外」之分被堅持下去的結果,還有一令人疑慮之處:本土化與外省人之區分,豈不是正落實了這種內外界限之確立?省籍族群各據一方,以自己為內對方為外,以鞏固自己社群為目的去區分、排除、差異化外人,Dworkin呼籲著共享社群,然而在台灣人民時時被政客們以便宜的族群動員手法告知:小心,敵人就在你身邊!在這樣的操作下,沒有「權利」議題辯論的空間,當然,更無任何「共享社群」出現的可能。我擔心的是,明年總統大選恐怕政客們仍然會選擇這種方便手段。新憲論、兩國論、一邊一國論、公投論(誰可以投票決定誰的什麼事?這又是內外之別的思考)等等豈非又是在確立「我們的人」排除「那邊的人」的想法下的產物?德國威瑪時期法學家Carl Schmitt是最深刻提出內外之分的人,他說政治乃敵友之分,便是要政治去作確定與排除的動作,他並主張為了「重建秩序」,主權者可以在例外狀態(the exception)作出超出現在政治法律秩序下的處置、決定,最後終於希特勒崛起正隱隱符合他的理論。美國正為了「國際秩序」在中東戰場上進行屠殺,而我們是否也要為了國家秩序讓主政者與政客到時在選舉中擁有那無限大的權力,帶領我們互相指控彼此是敵人而互相廝殺?

事關正義,而非關國家安全或政治。對於差異化對待外人—不管是大陸媳婦或或外省人,我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