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0-17 01:44:43 銅豌豆

.我又收到地檢署信函

16日拖著疲憊身體回家,打開信箱,看到熟悉的信封。心想不妙,又是地檢署信件,不知道又是誰要告我?

一手拿手提袋按電梯,一手急急忙忙拆信件,打開看標題,原來是陳根德告妨礙名譽案,地方法院檢察署做成不起訴處分,心裡大樂。

內容引用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而又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有妨害名譽之犯行...等。最後依行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惟不起訴處份。日期是壓2008年9月30日,半個月後我收到。

叁與社會工作,在台南期間只有一次出庭是當證人,其他都是到地檢署獻花,呼籲查緝賄選。到台北,進入環保聯盟,都跟集遊法有關,一次保人、一次被抓、一次被微風保全跟蹤,我們反告他,還有幾次筆錄與出庭。到了公民監督國會聯盟,才半年就被告一次,收到存證信函兩次,道歉一次。工作過程,感覺都走鋼刀,隨時都要有上梁山心理準備。這次不起訴,也算還我們清白。

現在人力增加到八人,還在全體還在磨合期。對我而言,工作又進入另一種挑戰,緊接第二會期評鑑籌劃又展開。我想只要監督立委工作一天,這種隨時被告的壓力都要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