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1-14 14:35:51healthcheer

勞保局 - 生育給付-103.06.01更新

一、申請資格

  1. 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不限同一投保單位)。
  2. 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不限同一投保單位)。
  3.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一)或(二)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
  • 為被保險人投保期間或受孕期間(如:10月生產,只要於1月以前在保,2月後失業未投保,仍可申請)符合上列資格即可申請。
  • 備註
    • 早產是指妊娠週數大於20週,小於37週生產者;或胎兒出生時體重大於500公克,少於2500公克者。
    • 被保人因難產已申請住院診療給付仍可申請。
    • 健保實施後,男性被保人的配偶分娩、早產、流產及女性被保人流產者,均不得請領生育給付,僅女性被保人分娩或早產可請領生育給付。

二、給付標準(103年5月30日(不含)以前分娩或早產者,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生育給付仍僅能按30日發給。)

  1. 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予生育給付60日。
  2. 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

三、應備文件

  1. 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被保險人可以自行申請,自行申請者,申請書下方投保單位證明欄免填)。
  2. 嬰兒出生證明書(已辦理出生登記者免附)。
  3. 死產者,應檢附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人員出具之死產證明書(需載明確定之死產日期、原因及最終月經日期)。
  4. 持國外出生證明書者,除應檢附被保險人護照影本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於國外製作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
  • 於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 於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 檢附之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上述所列單位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四、給付之核發

申請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本局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核付,並於核付後約3至5個工作日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

五、請求時效權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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