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23 20:40:44喜貓

10月21日普悠瑪出事

法院史無前例快速發布最新情況,公布普悠瑪司機的三大過失。

●過失一『關閉ATP後,必須在下一停靠站再打開,但他因一直與調度員通話而未再將ATP打開』
但他為何一直與調度員通話?沒事會一直通話嗎?難道在聊天?

●過失二『列車自瑞芳開始就動力異常,車上的刻度與儀表及實際車速都不符,所以他直接拉刻度控制車速,未再查看車速儀表』
動力異常在先,如果他無作為,是否就不會造成失速呢?可見當時他在想法設法做困獸之鬥。

●過失三『速限為80公里,他只拉到82~83公里,但從車速表來看,….列車車速直線爬升…….140公里,旋即肇事,列車時速不斷提升,應顯而易見,司機員知導前方月台大彎道,卻未早為因應舉措』
他的因應舉措正表現在過失一與二,就是一與二不行了,所以有三就失速了,他要如何因應?只能說當時整台車只有他一人深知車子已經失速了

又『司機員供詞不一….』只要是人都有可能前後不一。問我昨天吃什麼?我可能講了又更正,也是供詞不一。

應該是機械從頭有問題,還硬開出去。法院的判斷感覺一份證據說一份話,但都很表面,聽了讓人很空虛。顯然對司機非常不利。只能阿Q地說,或許司機透過這些『(不見得公允的)過程』,緩和他背負人命的重擔,作為一種償還吧。

不過….還是很希望徹頭徹尾檢討,還給事件當中每個人,包括司機一個公道。每個人出門工作,出門旅遊,都想快快樂樂地回家,沒有人想發生這樣的事。

 

2018-10-23 12:20聯合報 記者羅建旺╱即時報導

法院新聞稿透析:普悠瑪司機員犯3大過失及1個供詞不一

普悠瑪尤姓司機遭 宜蘭地院以新台幣50萬元具保及限制其住居及出境、出海,正當檢方考慮是否抗告之際,法院罕見發布新聞資料回應,把普悠瑪司機員出事前的操作疏失鉅細靡遺公布出來,作法少見,但也快速澄清外界疑慮; 從新聞資料中,可以看出尤姓司機員在偵訊中供詞不一,而且以目測方式駕駛列車,但操作不當導致這場致命的翻車意外。              

根據宜蘭地方法院的新聞資料指出,司機員承認列車有動力問題而關閉列車自動防護系統 (ATP)關閉,但依規定,關閉ATP後,必須在下一停靠站再打開,但他因一直與調度員通話而未再將ATP打開,這是過失之一。

其次,司機員說列車自瑞芳開始就動力異常,車上的刻度與儀表及實際車速都不符,所以他直接拉刻度控制車速,未再查看車速儀表,這是過失之二。

司機員又說,他平時有觀速訓練,但新馬站月台是大彎道,速限為八十公里,他只拉到八十二~八十三公里,但從車速表來看,事故前十六時四十五分,列車車速直線爬升,四十六分達一百二十公里,四十七分時達一百四十公里,至四十八分仍為一百四十公里,旋即肇事,列車時速不斷提升,應顯而易見,司機員知導前方月台大彎道,卻未早為因應舉措,這是過失之三。

在法院資料中,也可以看到司機員供詞不一,他辯稱曾要求暫避停頭城站的理由是列車上有人誤乘為由要求臨停,但頭城站林姓站長稱因無線電不清楚,有問是否乘客誤乘要求停車,而不是司機員主動以乘客誤乘要求停車;謝姓列車長也說:「司機其實不知道到底有無人誤乘,有無人誤乘這件事,只有我知道,且我沒有跟司機說」,明顯與司機供詞不同。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437407?fbclid=IwAR2_Htx0c91r9hYU2qRdgFrxGFcpV1UYiAqd_-GEgFX9xkLCf07XyZTUEfU

網友回應

(A) 難過。找一個人承擔責任,讓風波趕快過去?拜託,剛作完開腦手術,就連續審訊12小時,且無律師在場,這根本是可惡。一個正常健康的人都會忘東落西,何況一個病人。
一個制度性許多環節構成的失誤,讓一個最末端的工作者承擔全部責任,不公平至極。

(B) 簡單說,火車本身已經故障(機械問題可能引發,採購或貪污的後續發展),高層指示不可誤點(怕連坐調查到高層,還是可能引出採購,維修,貪污問題)逼得駕駛員明知危險,還勉強開車而誤判,引至事故發生。
檢查官急著收押禁見,可能是怕司機把問題公諸記者,引發政治問題不可收拾,再來明知重傷在身卻長時間偵訊,極可能已經喬好,要讓司機一個人扛起責任,好保住高層,所以司機才不想請律師...........~.~"""
你們不覺得,這個司機有夠配合,盡說一些對自己不利的說詞,好像巴不得自己一個人扛責任??

 

補充

有人出律師費用力挺普悠瑪駕駛

https://news.tvbs.com.tw/local/1015398?fbclid=IwAR3DWFkpzRvJ43UgY29Kgy1mJDp6VpR9dXCvkVu5MLwDVtQ41wwgvC1HQ1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