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3-22 18:44:16金融保險法律的家

契約別代簽名 保單恐無效

契約別代簽名 保單恐無效
陳欣文/台北報導
買過保險的人都知道,不論是自己買或是幫家人買,在決定投保後,總得在保單上多處簽上自己的大名,許多幫配偶、小孩買保單的民眾,為貪圖方便而代為簽名,但是這種代簽行為,可能讓保單失效。
壽險公司表示,依法保單契約應由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否則契約無效,民眾為保障自身權益,最好不要貪圖一時方便而代被保險人簽名。
目前,最常見代為簽名的情況是夫妻代簽或者爸媽幫小孩簽。壽險顧問指出一實際案例提供參考。
吳太太是在一家金融業服務的職業婦女,她的先生吳振鐘(化名)則在另一家金控公司工作。有一位業務員丁先生,經過好朋友的推薦認識吳太太,原本彼此並不認識。業務員經過兩次與要保人約在辦公室見面討論,已經到了締結保單的時候;吳太太決定為其先生簽名投保。
保險公司於核保作業時發現要保書上被保險人簽名吳振「鍾」與基本資料吳振「鐘」不符。經過進一步了解方知,有關保險契約要保書上的吳先生姓名、地址與告知事項,均由吳太太代書、代簽名,吳先生本人並不清楚此事。保險公司發現後,將保單自始無效。
保德信人壽首席壽險顧問李燕俞分析指出,要保書的簽名,關係到保單的效力。例如本案例牽涉到吳太太代替吳先生簽名,因此影響保單法律效力,造成無效保單。
保險法第一○五條規定,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被保險人依前項所為之同意,得隨時撤銷之。其撤銷之方式應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及要保人。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行使其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
可見簽名這種看似簡單的事情,卻不容忽視。因為如果一份保單因為保戶簽名不實,勉強辦理簽名要保事宜,是十分「不保險」的作法,可能造成保單自始無效;非但傷害保戶對公司的信賴,更是得不償失、勞民傷財的行為,浪費消費者、業務人員的成本與時間。故保單千萬不可代簽。 【2006-03-22/工商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