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5-30 10:13:59沒話

鏡頭前的大陸愛滋賣淫女

其實我第一個感覺是:
感染了還繼續暴露在高風險的環境裡,過著不健康的生活
是很無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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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大新聞台報導偷渡大陸妹在台賣淫的消息,幾乎已成為每天的例行功課。日昨(五月二十九日)此類新聞的焦點是:來台二月接客千人的大陸妹竟染有愛滋。記者慣常地追隨警方,在第一時刻深入現場,帶大家「目擊」了員警執勤時的粗暴和對嫌犯的言語羞辱。鏡頭亦將事件主角的窘態一覽無疑地展現在全國觀眾眼前。記者強調此名大陸賣淫女子已感染愛滋並持續接客,然後給了她一個面部全鏡頭的特寫,最後還不忘提醒曾與此女子發生關係的人儘快做血液篩檢。看到這裡,我不禁有些疑惑,所謂「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第六條不是明定「各級衛生主管機關、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及因業務知悉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之姓名及病歷有關資料者,對於該項資料,不得無故洩漏。」在此事件中,負責篩檢的衛生機關直接或間接地讓記者得知女子感染事實,新聞台再將此訊息大肆放送。新聞從業者取得訊息的管道尚待追究,然其冒然將案主的感染身份昭告天下卻理應受到質疑。第一,不論新聞從業者是否屬於條例中「因業務知悉者」,由於他所造成的社會效果最大,似不應只被當成中性的「訊息傳遞者」看待,並因此卸責。第二,雖然新聞中未公布女子姓名,似足以迴避法令規定,然而當事人的面部特寫,難道不比揭露姓名造成更直接的隱私侵犯嗎?第三,大陸女子不具中華民國國籍,所以不適用條例保護,然而對於人權的尊重和避免不當洩漏病患資訊所可能造成的傷害,難道還狹礙地被視為「本國公民」的專利嗎?第四,因為該女子所為有可能危害他人健康,故公布其肖象呼籲恩客血檢,此一作為或有防疫考量,但也不是民間新聞業者所該擅自越殂代匏的。新聞從業者遇上社會新聞,總一副儼然社會導師的面貎,陟罰臧否、訓斥告誡。事件主角在報導中為了成就記者「教育社會」的美意,連最基本的人權都得棄守。在這則大陸愛滋女賣淫的新聞中,我懷疑,讓她被如此粗暴對待的,是「大陸妹」、是「賣淫女」、還是「愛滋帶原者」的身份?泛道德議題彷彿台灣閱聽人的緊箍咒,讓他們一旦遭遇就喪失了理性思考的能力。因為「防疫」有道德正當性,所以大陸女子帶原的身份不能隱瞞;因為傳播病毒有道德瑕疵,所以剝奪案主的隱私人權也不算過份。如果人權是有道德條件的,我們之中又有幾人能通過道德檢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