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5-28 22:20:51鬼雄
臺灣人民的獨立意願高於國際法?
曾經有人在與我辯論的時候說:即使你從法理上證明了臺灣屬於中國,我也不認爲對我有多大影響,因爲臺灣人民的獨立意願高於死板的國際法。
猛一看,這個説法似乎很正確。實際上這個説法是模糊不清的,因爲這句話的重點不清楚。換句話說,就是讓人搞不清楚到底是“‘臺灣’人民的獨立意願高於死板的國際法”,還是“臺灣人民的‘獨立’意願高於死板的國際法”,或者是“臺灣‘人民’的獨立意願高於死板的國際法”。不過沒關係,一個一個分析。
首先是“‘臺灣’人民的獨立意願高於死板的國際法”這種説法。這意味著什麽呢?就是說,只有臺灣才能高於國際法,而其他地區的人民都不行。我想,稍微有些頭腦的人,都不會贊同由於是“臺灣”而高於國際法的吧?因爲這樣,無疑是將臺灣置於其他地區的地位之上,而非“平等地位”。如果有人認爲可以,我也反問一句:誰給臺灣這樣的權力?所以說,高於國際法的重點放在“臺灣”上面是錯誤的。
其次是“臺灣人民的‘獨立’意願高於死板的國際法”這種説法。如果是這樣,那麽凡是只要獨立的意願,都應該高於國際法。然而事實並非如此,舉例而言,美國的夏威夷就曾經要求獨立,然而美國政府直接的拒絕了。同樣的,包括魁北克等等在内的例子都可以證明“獨立”的意願高於國際法是錯誤的。
最後是臺灣‘人民’的獨立意願高於死板的國際法”這種説法。也就是說,人民的意願高於國際法。姑且假設這種説法正確,再由前面的證明可以知道,這種説法不僅僅只對臺灣有效,同樣也對大陸有效。好了,現在大陸人民要求臺灣與大陸統一,怎麽反駁呢?有人說“大陸管不著臺灣”。這句話翻成國際法中的説法就是“互不干涉内政”。然而既然人民的意願高於國際法,自然“互不干涉内政”這條國際法也就低於大陸人民的統一意願。也就是說,如果大陸不能拒絕臺灣要求獨立,那麽臺灣同樣不能拒絕大陸要求統一。
三個重點都錯了,組合到一起,還能正確麽?
猛一看,這個説法似乎很正確。實際上這個説法是模糊不清的,因爲這句話的重點不清楚。換句話說,就是讓人搞不清楚到底是“‘臺灣’人民的獨立意願高於死板的國際法”,還是“臺灣人民的‘獨立’意願高於死板的國際法”,或者是“臺灣‘人民’的獨立意願高於死板的國際法”。不過沒關係,一個一個分析。
首先是“‘臺灣’人民的獨立意願高於死板的國際法”這種説法。這意味著什麽呢?就是說,只有臺灣才能高於國際法,而其他地區的人民都不行。我想,稍微有些頭腦的人,都不會贊同由於是“臺灣”而高於國際法的吧?因爲這樣,無疑是將臺灣置於其他地區的地位之上,而非“平等地位”。如果有人認爲可以,我也反問一句:誰給臺灣這樣的權力?所以說,高於國際法的重點放在“臺灣”上面是錯誤的。
其次是“臺灣人民的‘獨立’意願高於死板的國際法”這種説法。如果是這樣,那麽凡是只要獨立的意願,都應該高於國際法。然而事實並非如此,舉例而言,美國的夏威夷就曾經要求獨立,然而美國政府直接的拒絕了。同樣的,包括魁北克等等在内的例子都可以證明“獨立”的意願高於國際法是錯誤的。
最後是臺灣‘人民’的獨立意願高於死板的國際法”這種説法。也就是說,人民的意願高於國際法。姑且假設這種説法正確,再由前面的證明可以知道,這種説法不僅僅只對臺灣有效,同樣也對大陸有效。好了,現在大陸人民要求臺灣與大陸統一,怎麽反駁呢?有人說“大陸管不著臺灣”。這句話翻成國際法中的説法就是“互不干涉内政”。然而既然人民的意願高於國際法,自然“互不干涉内政”這條國際法也就低於大陸人民的統一意願。也就是說,如果大陸不能拒絕臺灣要求獨立,那麽臺灣同樣不能拒絕大陸要求統一。
三個重點都錯了,組合到一起,還能正確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