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卡風暴後,信用卡借款大幅減少,銀行轉向承作小額消費性貸款,不過,消費者抽樣調查10家銀行網站發現,消費性貸款合約中,有七大內容不利消費者,其中9家行庫在消費者要求提前解約時,違約金並未依照時間遞減,而且銀行將債務辦理委外催收時,只有4家會提前告知消費者,因此,消基會要求金管會加強把關,以法令強制要求契約字級大小及查核業者使用的契約。
消基會1日表示,經隨機在包括上海、台北富邦、日盛、玉山、國泰世華、華南、萬泰、彰化、台灣及遠東等10家銀行的網站下載其公告消費性貸款契約書,進行檢視分析,結果發現,有7大契約內容不利消費者。
消基會檢視發現,北富銀、玉山銀、國泰世華銀、華銀、萬泰銀、台銀及遠銀共7家銀行,均於契約中記載如「借款人、連帶保證人已於至少五日之合理期間,審閱本契約書全部條文,且已充分瞭解」、「立約人確認於合理期間內審閱本借款契約書」、「借款人於簽約前已知悉、取得本約定事項」等類似字句,形同以契約條款約定消費者拋棄契約審閱期。
不過,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30日以內的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若有違反,則消費者可主張其條款不構成契約的內容。
另外,消基會指出,目前銀行多以數家指標性大型金融機構的定儲指數利率,作為計算年利率的基礎,即所謂的「基準利率」或「指標利率」,再採固定或浮動利率方式計息。而此一「基準利率」會隨市場變動而變動,因此銀行有義務於利息變更時告知消費者,不過,經檢視,發現有6家銀行已先行限定通知方式,無法讓消費者挑選;或雖列出了很多通知的方式,卻記載銀行可擇一為之,未明確表示會以「書面」通知消費者。
至於提前清償違約金,消基會檢視後發現,僅台銀1家約定採遞減原則,消基會強調,銀行提供貸款方案給消費者,會約定償付的期間,如消費者提前清償,銀行將有利息的損失,這也就是提前清償違約金會出現的背景。另外,上海銀也約定「立約人有權隨時清償所積欠本息之一部或全部」,因此,未與消費者約定違約金。
同時,消基會調查檢視後也發現,銀行在委外催收帳款時,僅國泰世華、華銀、彰銀及台銀等4家銀行約定會事前通知,其中,華銀與彰銀更載明,如因未告知而致消費者權益受損,將負賠償責任。
不僅如此,消基會指出,有玉山、國泰世華及遠東等3家銀行會在消費者向銀行貸款時,要求消費者開具本票作為清償債務的擔保。不過,依據「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草案)」第二點,明定對已簽具借據者,不得為確保債權,約定借款人應提供本票。
在個人資料運用的約定部分,消基會調查也發現,僅日盛、台北富邦及遠東等3家銀行的契約條款,有以個別磋商條款的形式讓消費者勾選。另外,玉山銀行則在相關約定處,竟約定「立約人同意本條電腦處理及利用之期限,溯自本約定書相關契約要約之日起,至本約定書相關契約權利義務消滅之日後五年」,此一規定對消費者實屬不公。
對於近年來銀行為推廣業務,會游兌消費者以辦理小額信用貸款的方式,分期繳付帳款,若業者經營不善發生財務危機甚至歇業,消費者仍要繼續對銀行償付剩餘金額,衍生出許多爭議,消基會認為,10家銀行現有的消費性貸款契約中,都沒有「止付」的配套機制。
對於銀行消費性貸款不利消費者的契約內容,消基會表示,由於貸款的相關約定十分繁複,就算銀行將可以說明的內容都列出來了,但消費者看得頭昏眼花、耐心全失也是枉然,因此,消基會建議未來主管機關可考慮,以法令強制要求契約內容的字級,應有一定的大小或規格。
此外,據金管會的網站說明,「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將於近期內公告施行,因此,消基會也呼籲,金管會於公告後,應加強查核業者使用的定型化契約,若有違反本事項或其他有損消費者權益的情況,也應督促業者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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