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1-20 23:00:52銀行貸款精算師 小廖

卡債族協商減免債務 免稅

( 2007/11/20 09:00 時報資訊 )
黃詩凱/台北報導

卡債族參與協商機制減免債務,可能被課所得稅?對此疑問,台北 市國稅局十九日明確表示,卡債族與金融機構協商同意減免債務,不 屬於營利事業贈與的財產,可免課所得稅。

北市國稅局官員說,本地所得稅法規定,取自營利事業贈與財產, 原本應課徵綜合所得稅,但是自然人債務人與金融機構間,若依照銀 行公會訂定的「消費金融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進行相關債務的協商 ,經過金融機構同意減免債務,不須依稅法的規定課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七款規定,因繼承、遺贈或贈與取得的 財產,免納所得稅,但取自營利事業贈與的財產,不在此限。

該局說明,自然人債務人或者稱卡債族,積欠金融機構消費金融無 擔保債務,例如信用卡債務,而依前述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進行協商 後,經過金融機構同意減免債務,跟前述法令中所稱「取自營利事業 贈與財產」不同,因此無須課綜合所得稅。

同時,國稅局官員說,免除範圍包括利息、手續費、信用貸款動支 費、金融機構因債務催討所代墊經法院判決由債務人負擔的訴訟費用 或債務人積欠本金等。原因是金融機構為鼓勵還款困難的債務人儘速 還款,拋棄部分債權,並不等於該金融機構藉無償免除債務,達到無 償移轉財產目的。

依此見解,北市國稅局說,免除的債務金額不是金融機構對債務人 的贈與,也不是債務人所得,自然不需要依前述法令規定,向債務人 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官員說,按常情判斷,連卡債都還不起,哪還有錢繳稅,但稽 徵機關為避免日後產生爭議,影響卡債族權益,還是明確說明以釋疑 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