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29 16:28:20新蘲~劉靖傑.ㄚ傑

中路地區都市計畫



中路地區都市計劃說明

桃園市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之暫予保留部分第四案為內政部已審竣但未核定之變更案,計畫內容係將民安路以西、廈門街以北之農業區(16.06公頃)變更為住宅區及文中、文小、道路等用地,其附帶條件為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並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桃園市文中路、廈門街、國際路、永安路所圍地區之農業區,分屬桃園市、南崁、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等不同都市計畫之邊陲地區,鄰接現有都市發展核心,將文中路以北、國際路以東地區,原屬南崁新市鎮及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之部分土地,併入桃園市都市計畫區,作整體性之規劃及開發利用。

路地區都市計畫細分調整

一、桃園市都市計畫區原計畫面積為1,122.61 公頃,配合本次中路地區整體開發計畫
,納併上述二區都市計畫之部分土地面積後,計畫範圍調整為北以永安路之道路中心線及慈文路為界,南至八德市及鶯歌鎮界,東以虎頭山及龜山鄉為界,西以國際路、文中路之道路中心線及桃園大圳第一支線為界,計畫面積為1,254.66 公頃。

二、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區之東北側計畫範圍界線,配合本次中路地區整體開發計畫,調整以國際路及文中路之道路中心線為界,調整後計畫區面積減少91.32 公頃,該減少之土地面積併入桃園市都市計畫區。

三、南崁新市鎮都市計畫區之南側計畫範圍界線,配合本次中路地區整體開發計畫,調整以永安路之道路中心線為界,調整後計畫區面積減少40.73 公頃,該減少之土地面積併入桃園市都市計畫區。


辦理計畫原則:
基於區段徵收財務可行之前提下,本案全區之公設比已作適當調整修正為42.47%,而屬區段徵收範圍部分則為44.40%,惟開放空間仍不得低於計畫面積之10%。為避免增加建物拆遷補償費用以確保區段徵收財務之可行,本計畫區之住宅區(再發展區)屬既有建築密集地區部分,不納入區段徵收範圍;另屬已開闢取得之公共設施(如大興西路、文中北路等)或已有開闢計畫(如國際路拓寬)及河川區,亦剔除於區段徵收範圍外。考量零星工業區位於計畫邊陲,維持原使用對本計畫住宅環境影響不大,故不納入開發範圍。

不得申請自辦重劃:
依內政部92.1.14.台內營字第0920084077 號函,有關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為建築用地,免辦區段徵收者之第六點規定:除政府有整體開發計畫者外,依據部頒相關之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或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辦理者。故本案為縣政府之整體開發計畫,開發方式仍以區段徵收為原則。

抵價地發還比例:
(1)區段徵收抵價地發還比例係以40%為估算財務計畫之依據,實際抵價地之發還比例以區段徵收主管機關報經核定之比例為準。
(2)申領抵價地地主所實際領回之土地面積,係按其申請領回抵價地之補償地價計算權值,再依其領回土地之評定單位地價高低換算得出。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開發強度:
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30%;住宅區(再發展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80%。

公共設施用地不得作多目標使用:
本計畫區各項公共設施用地之建蔽率、容積率及使用限制依下表規定,其餘均不得作多目標使用。

建築基地最小開發規模:

建築基地最小開發規模為避免過於細分之建築規模造成都市意象混亂,並促進整體開發,指定建築基地之最小開發規模,規定如表4-6(參見圖4-7、4-8)。任一建築基地申請開發,如造成鄰地因未達前述規定無法開發之情況,應加以合併共同開發。


現有件物拆除:

區段徵收範圍內既有建物原則上一律拆除,但如屬住宅再發展區及合法建物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者得不予拆除。有關建物補償依「桃園縣興辦公共設施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相關規定查估補償。

土地分配抽籤為主:
區段徵收領回土地係以抽籤分配為主,至於建物是否得以原地保留部分,應於區段徵收開辦時,依本府訂定之「桃園縣辦理區段徵收計畫案徵收範圍內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審查作業要點」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區段徵收之拆遷補償係以發放補償金為之,至於是否可先建後拆予以安置,若依法可行或技術面可處理者,將給予協助。

中路地區都市計劃主要是以住宅發展為主軸,大部分的土地均以變更為住宅為準,桃園縣政府目前正準備完成徵收地區的都市計劃公共禁限建前置作業。

就土地開發的角度無法與藝文園區(商業區合併重大建設)相比,投資者應注意住宅區土地作商業使用的限制與強度,避免參考藝文園區的投資經驗以免過於樂觀。


區段徵收抵價地發回若以45%計算,臨15米以下道路土地取得成本將高於12萬(農地每坪6萬元),15米以上土地取得成本將高於17.14萬(轉換細數以0.7計算),最重要的應注意到本計劃的最小開發面積限制。




中路地區整體開發計畫(桃園中路段、桃園埔子段埔子小段、蘆竹永安段)



我要回應(本篇僅限會員/好友回應,請先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