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計畫原則:
基於區段徵收財務可行之前提下,本案全區之公設比已作適當調整修正為42.47%,而屬區段徵收範圍部分則為44.40%,惟開放空間仍不得低於計畫面積之10%。為避免增加建物拆遷補償費用以確保區段徵收財務之可行,本計畫區之住宅區(再發展區)屬既有建築密集地區部分,不納入區段徵收範圍;另屬已開闢取得之公共設施(如大興西路、文中北路等)或已有開闢計畫(如國際路拓寬)及河川區,亦剔除於區段徵收範圍外。考量零星工業區位於計畫邊陲,維持原使用對本計畫住宅環境影響不大,故不納入開發範圍。
不得申請自辦重劃:
依內政部92.1.14.台內營字第0920084077 號函,有關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為建築用地,免辦區段徵收者之第六點規定:除政府有整體開發計畫者外,依據部頒相關之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或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辦理者。故本案為縣政府之整體開發計畫,開發方式仍以區段徵收為原則。
抵價地發還比例:
(1)區段徵收抵價地發還比例係以40%為估算財務計畫之依據,實際抵價地之發還比例以區段徵收主管機關報經核定之比例為準。
(2)申領抵價地地主所實際領回之土地面積,係按其申請領回抵價地之補償地價計算權值,再依其領回土地之評定單位地價高低換算得出。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開發強度:
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30%;住宅區(再發展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80%。
公共設施用地不得作多目標使用:
本計畫區各項公共設施用地之建蔽率、容積率及使用限制依下表規定,其餘均不得作多目標使用。
建築基地最小開發規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