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4-05 00:01:18蘇夢菱

房屋稅的繳費問題??

房屋稅除以下優惠外,沒有繳30年就不用再繳的規定.

這些房屋可享受減半課徵
(一)政府平價配售之平民住宅。
(二)合法登記之工廠,自有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
(三)農會所有之自用倉庫及檢驗場,經主管機關證明。
(四)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之房屋。(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

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其所有供辦公使用房屋,准依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免徵房屋稅。

依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凡屬私有「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免徵房屋稅。

依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私有房屋專供祭祀使用之宗祠,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需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且房屋為其所有者,才能免徵房屋稅。

不以營利為目的並經政府核准之公益團體,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依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應予免徵房屋���,但以同業、同鄉、同學或宗親社團為受益對象者,不得免徵房屋稅。

工廠使用之廠房未登記為公司所有以前,與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之規定不合,所以不能按營業用房屋稅率減半課徵。

房屋遭受重大災害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派員調查,凡每設籍戶之受災面積達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免徵房屋稅,若受災面積達三成以上而不及五成者,減半徵收。(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

建築物陽臺、屋簷、雨遮突出建築物水平斷面計算建築物面積,應依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一章第一條第三款規定辦理,陽台、屋簷突出自牆(柱)心起一.五公尺以上者,其超出部分,應計入建築面積合併課徵房屋稅,一.五公尺以內者,則免予計入建築面積,免徵房屋稅,但其面積之和,以不超過該層建築面積八分之一為限。至供公眾通行之走廊(即亭仔腳),應予免稅。

經文教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私立圖書館,並已辦妥財團法人登記或係辦妥登記之財團法人興辦,其用地及建築物為該財團法人所有者,可免徵房屋稅。(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二十六條)。

房屋遇有焚毀、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查實後,在未重建完成期內,停止課徵房屋稅。(房屋稅條例第八條)

參考資料 http://www.tctax.gov.tw/new/fram16a5.htm
以下文章來自: https://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306041805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