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2-11 16:20:49龔軍

歷史并不短

歷史并不短,只是一直沒有真正發展起來。創建于1872年的輪船招商局是中國最早的股份制企業,此后,開平礦務局、中國通商銀行等股份制企業亦相繼創立。民國時期,股份制企業數量、規模有所擴大,法律、法規也有所完善。股票交易活動開始出現,并誕生了中國第一家證券交易所——1918年6月開業的北京證券交易所。但是,新中國的計劃經濟時期,股份制的概念和股份制企業均退出了中國的歷史舞臺。直到1978年改革開放以后,股份制的概念和股份制企業在中國經過一個“從農村到城市、從自發到自覺”和“從無序到有序、從沿海到全國”的重新萌芽與發展過程而成為一種重要的企業組織形式。
  中國在公司制企業發展100多年之后,開始引進公司,卻還沒有完全接受與公司有關的一些基礎性理念。中國公司法學習了發達國家的經驗,也設置了與發達國家公司治理規則基本相似的一些規則,不過還是有一些關鍵環節不到位,并由此形成了中國公司董事會地位尷尬、權力不到位的狀態。
  迷失在股東和經理之間的董事會
  中國現行公司法為了讓股東會、董事會和經理之間職責清晰,對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及經理的職責和權力分別進行了諸條列舉性的規定,這是一種看似清晰實則混亂的做法。如股東大會“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2005年公司法第38條第一款),董事會“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2005年公司法第47條第三款),這二者之間界限何在?誰能準確清晰地理解這二者之間的區別呢?經營方針和經營計劃之間、投資計劃和投資方案之間,具體邊界怎么劃分?
  再如,董事會“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2005年公司法第47條第十款),經理“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2005年公司法第50條第五款),這個基本管理制度和具體規章之間的邊界又在哪里?甲公司中可以作為具體規章的事項,到乙公司也許需要作為基本管理制度,如庫存之于鋼鐵公司和金銀首飾公司,前者中庫存相對于投資和生產運營重要性低得多,后者中則高很多,甚至可說是至關重要。
  還有,界定經理職權的中國公司法第50條最后又加了一句“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這是什么意思,是經理的權力還是義務?如果說是經理的權力,那么討論經理業績表現、決定經理報酬待遇以及討論是否要解聘經理的董事會會議,也必須要允許經理本人參加嗎?如果說是經理的義務,則可說是一句廢話,經理能夠拒絕董事會對其參加董事會、為董事會提供信息和向董事會報告工作的要求嗎?諸此種種,意為清晰反致混亂的規定,導致了中國公司中頻繁出現股東、董事會和經理層
歷史并不短,只是一直沒有真正發展起來。創建于1872年的輪船招商局是中國最早的股份制企業,此后,開平礦務局、中國通商銀行等股份制企業亦相繼創立。民國時期,股份制企業數量、規模有所擴大,法律、法規也有所完善。股票交易活動開始出現,并誕生了中國第一家證券交易所——1918年6月開業的北京證券交易所。但是,新中國的計劃經濟時期,股份制的概念和股份制企業均退出了中國的歷史舞臺。直到1978年改革開放以后,股份制的概念和股份制企業在中國經過一個“從農村到城市、從自發到自覺”和“從無序到有序、從沿海到全國”的重新萌芽與發展過程而成為一種重要的企業組織形式。  中國在公司制企業發展100多年之后,開始引進公司,卻還沒有完全接受與公司有關的一些基礎性理念。中國公司法學習了發達國家的經驗,也設置了與發達國家公司治理規則基本相似的一些規則,不過還是有一些關鍵環節不到位,并由此形成了中國公司董事會地位尷尬、權力不到位的狀態。  迷失在股東和經理之間的董事會  中國現行公司法為了讓股東會、董事會和經理之間職責清晰,對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及經理的職責和權力分別進行了諸條列舉性的規定,這是一種看似清晰實則混亂的做法。如股東大會“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2005年公司法第38條第一款),董事會“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2005年公司法第47條第三款),這二者之間界限何在?誰能準確清晰地理解這二者之間的區別呢?經營方針和經營計劃之間、投資計劃和投資方案之間,具體邊界怎么劃分?  再如,董事會“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2005年公司法第47條第十款),經理“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2005年公司法第50條第五款),這個基本管理制度和具體規章之間的邊界又在哪里?甲公司中可以作為具體規章的事項,到乙公司也許需要作為基本管理制度,如庫存之于鋼鐵公司和金銀首飾公司,前者中庫存相對于投資和生產運營重要性低得多,后者中則高很多,甚至可說是至關重要。  還有,界定經理職權的中國公司法第50條最后又加了一句“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這是什么意思,是經理的權力還是義務?如果說是經理的權力,那么討論經理業績表現、決定經理報酬待遇以及討論是否要解聘經理的董事會會議,也必須要允許經理本人參加嗎?如果說是經理的義務,則可說是一句廢話,經理能夠拒絕董事會對其參加董事會、為董事會提供信息和向董事會報告工作的要求嗎?諸此種種,意為清晰反致混亂的規定,導致了中國公司中頻繁出現股東、董事會和經理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