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6-14 16:09:43高仕不動產

公同共有人或分別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共有物時,承受人得否為該共有物之共有人之一事宜

公同共有人或分別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共有物時,承受人得否為該共有物之共有人之一事宜


參酌最高行政法院91年判字第214號裁判、學者陳立夫先生收錄於氏著土地法研究內之「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若干問題之探討」之見解,及本部99年8月2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725278號、101年2月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650079號令釋,多數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就共有土地全部為處分或設定用益物權時,受讓人或用益物權人並無資格之限制,但不得為同意處分之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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