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1-08 07:53:37Grace Chen 5

20天內聲明異議 債務人可反守為攻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oct/26/today-north13-2.htm

有勞工被勞保黃牛訛詐高額職災補償或賠償金,法律扶助基金會貼出公告提醒民眾。(記者傅潮標攝)

記者傅潮標/專題報導 自由時報

法律是保護懂得法律的人!苗栗縣有民眾因為負債,收到債權人向法院聲請的支付命令卻未及時聲明異議,以致錯過時效,財產要被強制執行,面臨查封、拍賣;法律扶助基金會提醒民眾,收到法院文件如果看不懂,可向法扶求助,免費諮詢。

苗栗縣民阿雄(化名)透過私人借貸管道借了120萬元,他已償還60萬元,債主卻向苗栗地院聲請支付命令,仍要求支付120萬元;由於阿雄當初還債60萬元收據找不到,他又不懂法令,就放著不管,結果過了20天聲明異議期限,被對方聲請強制執行,財產面臨查封、拍賣,緊張地不知所措。

法律扶助基金會苗栗分會執行秘書、律師王麗仁表示,法院裁定核發支付命令後,經合法送達債務人20天內,如果債務人未向法院聲明異議,法院將發給債權人確定證明書,效力等同確定判決,即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她說,民眾務必把握這段時間聲明異議,只要提出,支付命令就失效,債權人必須負舉證責任,證明債權的存在,債務人在訴訟的戰略位置可以反守為攻,不會處於挨打地位。

王麗仁以此案為例說,當事人被債權人硬拗仍欠款120萬元,雖然找不到60萬元的還款收據,仍可請證人作證或提出已拿回來的本票證明,但錯過聲明異議的20天期限,被法院強制執行,就比較麻煩。

她說,雖然可以提起再審之訴,但要全額擔保,以此案例就須拿出120萬元,或控告對方偽造文書,打民事官司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但纏訟曠日廢時,不如事先法律諮詢,維護自身的權益。

我要回應(本篇僅限會員/好友回應,請先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