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2-06 10:22:21徵信社女孩

通姦除罪化?先改離婚法吧!

陳明/時事評論者
最近因為立委尤美女提出的婚姻平權法案釀出軒然大波,讓人又想起她一直鼓吹的「通姦除罪化」。
尤美女和婦權團體認為通姦罪形式上雖是性別平等,男女都罰,但是從實務上看,男性抓姦後,認為自己戴了綠帽,僅23%會對外遇的太太撤回告訴,女性抓姦後卻有50%會對先生撤回告訴,僅懲罰女性第三者,這樣的結果對女性不公平。
婦權人士有時候爭取女性權利過了頭,居然斤斤計較是男性對外遇太太撤回告訴的多,還是女性對外遇先生撤回告訴的多,用來做通姦要不要除罪化的重要理由。那麼如果實務上懲罰男性的案例多,對男性不公平,就不用提通姦除罪化了嗎?
婚姻是男女雙方都應互負忠誠的義務,外人也應該尊重別人的婚姻,不應隨意做第三者加以破壞。如果有婚姻之外的通姦行為,配偶當然有權利對外遇的兩人提起告訴,至於以後原諒誰不原諒誰,對誰撤回告訴,那是配偶個人的意願和自由,和公平不公平沒有任何關係。
然而雖然如此,台灣現在離婚法律卻是很不合理,也助長了外遇和通姦的可能性。在台灣,夫妻一方不願離婚,另一方必須證明符合「不堪虐待」、「不治惡疾」、「惡意遺棄」等十項條件之一才能判決離婚,這樣的法律應該廢除。清官難斷家務事,法院有什麼權利限制一個人離婚?一個男人和一個女人兩廂情願就可以結婚,但是在婚姻關係中只要其中一方不愛了,不願意再繼續下去了,就應該可以無條件離婚。不讓一個已經不愛對方或是不願意繼續這樁婚姻的人離婚,或是讓一個不願意離婚的配偶繼續緊緊的用變質婚姻抓住對方,都是殘忍而沒有意義的事,也違反了兩廂情願結婚的真諦。
如果夫妻有離婚的自由,外遇和通姦的情形也會減少,至少對於那些不願意再和配偶廝守在一起的人,有光明正大尋找第二春的機會。所以婦運人士與其提通姦除罪化,不如先廢除離婚規定和修改贍養費請求規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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