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4-06 18:56:00楊過

論同性戀與同性婚姻

  同性戀者到加拿大結婚,藉以逼使香港承認同性婚姻。同性戀者爭取和異性戀者相同的權利,從普遍人權的觀點看,這一點比較難反對。可是問題是,甚麼是權利?
  一般同志運動的參予者,都以同性戀為個人取向,故不應受干預為論據。可是不承認同性婚姻,並不是對同性戀行為的干預。婚姻所帶來的利益──諸如已婚人士免稅額之類,並不是人的基本權利,而是社會給予已婚人士的優惠。我們向已婚人士提供優惠,當然是因為我們要鼓勵人們結婚,並鼓勵他們好好維繫他們的婚姻。為甚麼要鼓勵婚姻呢?那當然是因為婚姻有一些正面的社會功能。
所以要論証同性婚姻也應得到相同的優惠,不能由基本權利入手,而必須由婚姻的功能入手。由於婚姻的本質就是由個體聯合建立家庭,因此,要討論婚姻的社會功能,就等於要討論家庭的社會功能。
  家庭有何社會功能呢?在傳統家庭價值的支援下,家庭至少有兩個最典型的社會功能。第一,家庭是一個為其成員提供無條件關顧的人際關係單位;第二,家庭保証所有生育活動都在家庭之中進行,從而令所有生育活動都在一個有合理人際關係保障的場合進行。從這個角度檢視同性戀,我們就會發現,同性戀的婚姻能發揮第一項功能,而基本上與第二項功能無涉。所以,社會以不同的標準待異性與同性之婚姻,不一定構成歧視和壓逼。
  社會應否把同性婚姻和異性婚姻同等看待,關鍵在於同性婚的家庭是否和異性婚姻的家庭同樣庭康。這一點又和兩性分工有無先天差異相關。但今年九月八日美國新聞週刊報導,最近研究指出,兩性先天的差異並不單單是生理上的,也是心理上的。這樣說來,父母的模範角色就無法由同性的雙親取代。這顯然支持異性婚姻家庭較為平衡健康的傳統信念。
  我不是說同性戀者的婚姻完全不可以接受。和至愛的人結合並獲得社會一定程度的認同與保障,是個體幸福的重要成份。我暫時的看法是,社會或可以某種折衷的方式和名義來對同性戀關係予以認可。但全面的婚姻地位,則並不可行。我對這個建議也沒多大把握,有興趣的話,請也來講講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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