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2-05 22:18:03管理人

內政部輔導宗教團體發展及促進宗教融合補助作業要點

內政部 令
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台內民字第0980010120號

 修正「內政部輔導宗教團體發展及促進宗教融合補助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內政部輔導宗教團體發展及促進宗教融合補助作業要點」

部長 廖了以
 
內政部輔導宗教團體發展及促進宗教融合補助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宗教團體、宗教性學術機構及私立大專校院從事宗教公益慈善、社會教化事業及學術交流活動,結合宗教社會資源,發揮宗教社教功能及促進宗教融合,安定社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依法登記有案滿一年以上之宗教團體、宗教性學術機構或私立大專校院。

三、補助項目:
(一)一般性補助:
1、舉辦跨宗教間對話、融合發展之相關活動。
2、舉辦有關慈善或社會教化之公益性活動。
3、舉辦宗教性學術研討會或其他相關會議。
4、從事有關宗教議題之學術研究或書刊之出版。
5、參加國際性宗教會議或活動。
(二)政策性補助:由本部視個案申請內容,依政策需要決定之。

四、補助原則:
(一)一般性補助:同一申請單位,每一年度以補助一次為原則,補助經費按申請計畫總經費最高補助百分之三十,並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二)政策性補助:由本部依政策需要決定補助額度。

五、申請表件及期限:
(一)申請表件:
1、申請表(表格如附件一)。
2、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目的、日期、地點、計畫內容、經費來源、概算及效益等項。
3、申請單位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
4、申請單位上一年度收支報告經主管機關備查之公函影本。
5、其他有關資料。
(二)申請期限:申請單位最遲應於活動開始前一個月,備具申請表件逕向本部申請,逾期或未依規定提出者不予受理。但因情形特殊,經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六、經同意補助之案件如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舉辦者,應即報本部為必要之處理。

七、接受補助之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檢具支出原始憑證及執行成果(含相片、刊物或相關資料)送本部核銷。活動於十二月份執行完畢者,應於十二月底前送本部核銷。未於期限內辦理核銷者,除有特殊理由報經本部同意延長核銷期限外,原核定之補助失其效力。其使用補助經費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者,並應確實依相關規定辦理。

八、其他規定:
(一)各項宣導資料、書刊及宣導片等,應於適當位置標明本部補助字樣。
(二)原始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原始憑證應依序裝訂,表格如附件二)。
(三)廣告費及印刷費之收據,應附樣本及樣張。
(四)有關補助費之所得稅扣繳,由接受補助單位負責辦理。
 
附件一:內政部輔導宗教團體發展及促進宗教融合補助計畫申請表
附件二之一:接受內政部輔導宗教團體辦理宗教活動經費補助支出憑證簿
附件二之二:支出憑證黏貼存單
附件二之三:經費支出明細表

資料來源:內政部